㈠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長時間普通程序多長時間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㈡ 法院審理後多久結案
法律對開庭後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㈢ 簡易程序開庭完了什麼時候判決書才下來
分三種情況的,具體如下: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刑事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行政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法院簡易程序開庭多久結案擴展閱讀:
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作了下列簡化:
(1)審判組織的簡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審判前准備工作的簡化。即給被告送達起訴書及副本的時間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等開庭時間,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傳票和通知書,也可以用電話或其他形式,記錄在卷即可。
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願認罪,並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證人、鑒定人出庭的簡化。證人、鑒定人可以不出庭,至於辯護人是否出庭可由辯護人自行決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將辯護詞在開庭前交給法院。
(4)法庭調查的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這里所說的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應理解為簡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調查程序,即公訴人可以不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到庭作證或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
(5)審判期限縮短。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是結合我國審判實踐經驗所作的規定。
㈣ 法院簡易程序案件多長時間能判決
簡易程序的審限為3個月,且不得延長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簡易程序未作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據需要轉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有自己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有以下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及時審查,當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3.人民法院可以簡便、靈活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4.審判組織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受普通程序中關於開庭審理階段和順序的限制。
6.審理期限短。簡易程序的審限為3個月,且不得延長。
㈤ 法院一審使用簡易程序,從開庭到發判決書最快要多長時間。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㈥ 簡易程序立案到開庭多長時間
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該在立案以後的15天之內安排開庭的,而且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這些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不能延長的,在開庭以後的三個月之內是必須要結案的,因為只有那些案情都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才能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法律依據】
《簡易程序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㈦ 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立案到結案需要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該條文所稱時間僅指一個階段所花費的時間。若案件一審完畢,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審理案件也需要相應時間。
即二審法院若也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則需要三個月+三個月。
㈧ 民事訴訟,起訴到法院立案,開庭,結案.一般要多久
要看具體情況,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話,需要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8)法院簡易程序開庭多久結案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