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打官司要經過哪幾個程序
立案、開庭、宣判、執行等四大程序,具體程序請直接參見民訴法。
『貳』 法院打官司應該走什麼樣的一個程序
原告就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首先要寫訴狀,寫明原被告的姓名等詳細資料、寫明訴訟理由、訴訟請求。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交納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等待開庭傳票或調解通知-開庭-提交證據-調解或等待判決-15天上訴期-上訴或判決生效-申請執行-結案。一般案件訴訟階段耗時在1-4個月左右,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甚至更長。
中間各程序涉及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酌情處理。
『叄』 打官司需要走什麼程序大概的費用需要多少
你寫的太混亂了。「付款人是隨同來的人給我的費用9000元」是不是說來了一個人付了9000?
我復述一遍你看事實是不是這樣。
客戶有設備送修,你已經更換零件費用9000.但是客戶的人又覺得貴,所以說要自己修。
但是他們來了人拿走機器,付款9000.。
現在他們不承認拿走了機器
是不是這樣
如果是這樣,你急什麼呢,又不是你欠錢。人家要打官司自然法院會給你傳票的。
『肆』 打官司的流程怎麼走
打官司的流程是起訴受理、開庭、一審判決、上訴、二審開庭、二審判決。
打官司的第一步就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簡稱起訴。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案件相關證據材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起訴狀應當包含原告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並由原告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人民法院立案庭對於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現行詢問原告是否願意調解,如果原告願意調解,案件將進入調解程序。
調解不成或者原告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予以正式立案,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之後法院將案件材料送達給被告並確定開庭時間開庭,開庭查明案件事實後出具判決書。如果原被告雙方對一審法院判決均不上訴,則案件結束,如果任何一方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訴訟程序是活動的階段和過程,一種關系安排,體現了程序主體之間的關系結構。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由於訴訟活動既包括審判行為、偵查行為、執行行為,又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因而訴訟程序也相應地有審判程序、偵查程序、執行程序以及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程序之分。
【法律依據】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伍』 打民事官司要些什麼費用大概要多少要走什麼程序
民事案件范圍很廣,要看具體案由,是否涉及財產,跟標的額有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
一 起訴:
二 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 審理前的准備:
1、審理前的工作: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4)當事人的追加。
四 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准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 :
(1)准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
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當庭宣讀鑒定結論 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的方法和經過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
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
向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
、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
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 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
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