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開完審委會後,多久才能下判決書
這個其實不太好說,因為還得看案件的類型,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話,通常普通的程序是不可以超過6個月的,假如說案件本身比較復雜那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同樣也不能超過6個月。假如說是屬於簡易程序,那麼通常限期三個月。一般我們在審判一個案件的時候,是要經過好幾次開庭審理的,這樣才可以查清楚案件的事實,只有等到查清案件的事實以及找到相關的證據之後,法院才會宣判。在宣判之後,法院不會立即有判決書出來,所以案件在審判的時候才會有定期宣判這一說,通常會在10個工作日之內有判決書出來。
所以綜合來看,其實我們無需擔心法官拖時間,故意不給我們寫判決書,其實法官也比較著急,如果滿足給我們出判決書的條件,那麼法官肯定不會拖延。
B. 一審開庭後.多久才發判決書.!
法律對開庭後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
法律對案件的審判期限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審法院應當在准予的期限內判決,在該期限內判決的,不得超過期限。
(2)審判程序過了多久才可以判決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由當事人依法備案。
載有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等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由法庭移送執行機關執行。
執行或執行已經完成,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件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應用程序或由權威,當事人依照新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做出判決,被撤銷的,責令原申請財產及其孳息恢復執行。申請人拒絕退貨的,應當強制執行。
執行轉應重新備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C. 法院一般下多久能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D. 一般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 開庭過後,要多久才能拿到判決書
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對開完庭後什麼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於案件什麼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