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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鑒定期限是多久

發布時間:2022-02-08 01:35:42

『壹』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審理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自立案之日起算。
延期審理的情形有: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貳』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或一個半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叄』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什麼樣的案件可以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走簡易程序?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3)簡易程序鑒定期限是多久擴展閱讀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進一步做了一些排除性的規定,明確將五類案件排除在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之外。這五類案件是: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肆』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伍』 鑒定期限一般多長時間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8條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陸』 簡易程序舉證時間是多久

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明確規定舉證時限。實踐中各法院確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統一規定為5日,有的為7日,有的為10日,有的根據答辯期規定為15日,還有的乾脆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柒』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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