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起訴離婚,需要多久的時間
一般來說,第一次起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官都不會判決離婚,6個月後可以第二次起訴,第二次起訴,不存在特殊情況,90%以上都會判決離婚,第一次起訴加第二次起訴算在一起時間,快的話是3個月,慢的話是1年左右。
② 訴訟離婚程序期限多久
法律分析: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話,一般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審理完畢。如果案情復雜,可以申請延長審期,一般可以延長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在三個月之內審理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③ 起訴離婚程序怎麼走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依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而定,簡易程序應該在起訴三個月內判決,普遍程序最遲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④ 離婚起訴大概一個流程下來要多久
你好,關於訴訟離婚的步驟:
第一步: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步: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步: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⑤ 離婚起訴整個流程走下來大概要多久
因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比較謹慎,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無法律規定的婚姻過錯,法院通常不會一次判離。通常需要兩次及以上次數的訴訟才能夠完成離婚目的,每次間隔時間為6個月以上。
每次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起訴後,如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人民法院如採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未限定延長次數及時間。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應在3個月內審結,經簡易程序審理無法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如雙方至少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案件,應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未限定延長次數和時間。
以上是基本的訴訟期間,但具體的時間因案件所在地域、案情、當事人態度、當事人身份等因素相差懸殊。
在北京地區,法院為降低審判壓力,通常在離婚案件當中前置人民調解環節,調解時間一般為法院收到起訴狀後2-3個月,調解不成的,才轉入立案階段,此時才計算立案時間。因為北京法院案件量巨大,通常安排開庭時間較晚,需要長達數月才安排開庭,如果雙方是第一次離婚,且被告不同意離婚,一般只開一次庭,然後1-2個月時間出具判決書。如果原告不上訴,在雙方均受到判決書後15日期滿開始起算6個月禁訴期。期滿後原告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因法院判離概率較大,基本會重復第一次訴訟活動,但第二次可能需處理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需要開2、3次庭,甚至更多,每次庭審期間基本都需間隔1個月以上,如果雙方調查財產不積極,僅雙方耽誤的時間就可能長達數月。綜上,在北京地區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可能需要1-2年時間。
如果在二三線城市,上述周期相對短些,因為當地法院案件積壓量相對北京較少。以本人訴訟經驗,外地案件的第一次訴訟,通常能夠在3個月簡易程序階段審結。
如果案情案情復雜,調取證據耗費時間較長,一般會延長審理周期。
如果被告在國外、在看守所、在監獄、下落不明等情況,送達起訴材料、開庭傳票等材料周期將延長,如果窮盡送達方式仍然無法送達,需要公告送達,國內公告時間為60日,國外公告時間是6個月。
如果被告通過管轄異議、提起關聯訴訟拖延時間,相應時間將延長,數月到數年時間不等。有的離婚案件周期可能長達五年甚至更久。
如果被告是女方,且處於懷孕或生育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這也將延長訴訟的周期。
如果被告年邁、重病、患精神疾病、有自殺傾向等,法官可能考慮社會影響,即使原告第二次起訴也未必判決離婚,周期將延長。
如果被告是軍人,且無婚姻過錯,在未徵得被告離婚同意的情況下,即使多次離婚,法院也不能判決離婚。
綜上,離婚周期因各種因素,長短千差萬別,若想快速離婚,建議還是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給婚姻最後一份體面。
⑥ 訴訟離婚程序一般是多久
離婚官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⑦ 起訴離婚一般需要多久
起訴離婚的時間是根據適用的程序決定的,如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向人民法院上訴的需要九個月零十五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