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審宣判是什麼意思
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
對於一審判決,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如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即是。法律規定不準許上訴的,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根據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即是。
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書在宣告或者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
(1)什麼是一審程序擴展閱讀:
上訴二審的流程: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⑵ 什麼叫一審
一審:
第一審的簡稱。
第一審[ dì yī shěn ]
生詞本
基本釋義
[ dì yī shěn ]
指法院對訴訟案件的第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分為第一審和第二審。簡稱一審。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⑶ 什麼是一審,二審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我國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
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3)什麼是一審程序擴展閱讀:
一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
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區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
二審主要是審理一審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並沒有一開始就直接進行二審的案件。所有的案件都會通過一審,只是根據各級法院的管轄范圍不同,而告到不同的法院。
⑷ 什麼是第一審程序法庭審判有哪些階段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到本院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時所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第一審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刑事審判程序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至第16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庭調查的具體步驟和程序如下:①公訴人宣讀起訴書;②被告人、被害人陳述;③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④詢問證人、鑒定人;⑤出示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⑥調取新的證據;⑦法庭調查核實證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一般在刑事訴訟部分調查結束後進行,具體程序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公訴人發言;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自行辯護;④辯護人辯護;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後進行。
(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盡量講完。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5)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決: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對於教育公民守法有著巨大的作用。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審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人的人民檢察院。
⑸ 什麼是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審判決的全部訴訟程序。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中,第一審程序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程序,這不僅因為第一審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經的程序階段。更重要的是,這一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的參照,在有關後類程序的法律規定不甚詳明時,都需要比照第一審程序中的類似規定加以明確和具體化。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的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⑹ 刑事案一審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第一審是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判斷,所執行的程序。審判的程序:開庭;法院調查案件原由;被告人和原告人進行辯論;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法院進行評議和宣判結果。如果是當庭宣告處理結果,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如果是定期宣判處理結果,判決書將立即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⑺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這樣的第一審和其他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不立案、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或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自收到復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第一審程序是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審判決的全部訴訟程序。在所有行政訴訟程序中,第一審程序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程序,這不僅因為第一審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經的程序階段。
2.這一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及再審程序的參照,在有關後類程序的法律規定不甚詳明時,都需要比照第一審程序中的類似規定加以明確和具體化。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的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