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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般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02-06 06:08:40

⑴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⑵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⑶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⑷ 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⑸ 何謂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其審理期限有多久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其審理期限民事訴訟一審一般為6個月,二審一般為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⑹ 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審判期限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⑺ 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多久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⑻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一般情形下,普通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特殊情形時可以延長6個月,仍然需要延長的,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最長共15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不能延長。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0日,經審理法院院長批准,特殊情形時可以延長30日,最長共120日。二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最長為6個月;二審民事裁定的審理期限是30日。審理期限是法院開庭審理的期限范圍,不包括文書的送達期限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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