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易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由獨任庭對案件進行審判,可以省略或簡化某些法庭審理活動或內容的審理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市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另外,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2. 什麼是簡易程序 什麼情況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簡易程序適用於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要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3. 什麼是簡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4. 簡易程序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來進行相對比。 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院審計案件的一種特別的第一審訴程序。事實清楚只能用於簡易程序,分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簡易程序的起訴、 受理案件的程序和審理都是獨立制和簡易制。法院通過的簡易程序審計的案件,只能在三個月內進行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筒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5. 什麼叫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