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被告在開庭前遞交了答辯狀,原告可以申請看答辯狀嗎
可以看,並且不用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1)簡易程序被告多久提交答辯狀擴展閱讀: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告知權利義務告知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成員告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核取證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調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委託調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決定案件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 反駁答辯狀的證據應何時提交
若法院沒有書面規定證據交換期,舉證期限應當是到第一次庭審調查結束前,所以你有權當庭舉證。
3. 簡易程序 被告需要提交答辯狀嗎
可以提交也可以不。
4. 急!急!急!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在接到起訴狀後是否要寫答辯狀謝謝!
答辯是權利不是義務。
如果被告願意寫答辯狀並提交給法院是可以的,不願意,可以不寫或寫了直接在開庭時提交。一般不會提前交,開庭時答辯即可。
5.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給予被告的答辯期可少於15天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到庭後,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按手印。」由此可見,簡易程序也必須保證被告15天的答辯期限,除非被告同意口頭答辯。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後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6. 收到應訴通知書後多久應該提交答辯狀
1、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
2、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7.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指定舉證期限時,可以不受《證據規定》第33條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規定的限制。那麼,在指定舉證期限時,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多長時間的舉證期限呢?這要結合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證據規則》第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除了要承擔舉證責任外,還享有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以及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提交答辯狀等訴訟權利。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為當事人指定的舉證期限過於倉促,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完成相應的訴訟行為,不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受到侵害,而且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也將流於形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的舉證期限也應當參照15天的標准。
8. 被告開庭時提交的答辧狀及證據是否有效
如果開庭通知沒有規定舉證期限,那就是默認開庭當天舉證期限屆滿,也就是還是允許舉證的。但被告答辯狀如果法官沒確定答辯期,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管轄權異議等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也就是說,開庭時可以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但答辯狀中如果有管轄權異議之內的申請或主張是無效的。
9. 行政訴訟案,提交答辯狀後,一般多久會開庭
提交答辯狀後,多久開庭,沒有法律、法規層面的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是明確了從立案之日起多久審結。具體參看以下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