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B. 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民事訴訟起訴流程1、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並確定原告和被告;2、確定管轄法院;3、准備起訴材料;4、考慮是否申請做訴前保全。二、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C. 民事訴訟有些什麼程序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D. 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訴訟程序可以解釋為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而分階段又相連貫地順次進行的全部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程序: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3、被告提交答辯狀。4、開庭審理。5、法庭調查階段。6、法庭辯論。7、法庭辯論終結。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步驟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F. 什麼是民事訴訟特別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G. 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有哪些步驟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
1、《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1、《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l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二、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