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法律上什麼是事實正義和程序正義
不準確地來說,事實正義是結果正義,程序正義側重於審理程序的合法,如排除非法證據等等。前者意味著有罪必究。
B. 什麼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名詞解釋。謝謝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其特徵是,有一個獨立的公平的標准,卻沒有一種程序能確保達到預期的標准。司法審判由於受制於證據、時效、法官個人偏見等諸多因素,就屬於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C. 什麼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置,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了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義大利的簡易程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D.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各自是指什麼
1、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2、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又稱「實質正義」,它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它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罰;
2、無罪的人不被定罪;
3、罪刑相適應。
(4)什麼是程序正義擴展閱讀
中立性
裁判者應當在那些其利益處於沖突狀態的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而不得對任何一方存有偏見和歧視、甚至是打壓。
這一要求的意義在於確保各方參與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對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種通過排除各種不公正、不合理情況而保證程序正義目標實現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項具體內容:
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擔任該案的裁判者;
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者各方當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
3、裁判者不應存有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預斷或偏見。
E. 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有什麼區別
1、屬性的區別
程序正義:英美法系的一種法律傳統。
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是正義實現的理想狀態。
2、含義的區別
程序正義: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實質正義: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
3、意義的區別
程序正義:它旨在表達一種最基本的思想:一個人在國家裁判機構作出對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應當至少能夠處於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地協商的地位。
即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使他成為裁判製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其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實質正義:意味著追求結果上的公正與公平,不論過程程序如何,實質正義是正義的歸宿。
F. 什麼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就是為了實現實體公正的而由法律規制各種程序,使得訴訟即使達不到實體公正的目的,也不會偏離太多。而實體公正就是最終目標了。也就是說,程序公正是法為了實現目標,所使用的手段,其實也是一種階段性目標。
G. 1.什麼是程序正義其內容是什麼
程序就像一個杯子;實體就是杯子里的內容!
H. 法理學中「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具體有什麼區別
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對。
法律是試圖用理性的行為模式去規整人的行為的制度建設。其首先就表現在運用一般性規則去解決實際問題的傾向。這些一般性規則給人類社會帶來了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是人類社會的公共治理免於不可預測的突變情形,使人們有序安排自己的生活成為可能。簡單說來,就是從「人治到法治」,實現了形式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正義與形式正義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用一般性的規則去規整人的行為。
但是,形式正義過於強調形式上的一致性。而規則的形式上的一致性雖然有助於消除任性與偏見,但規則本身的內容可以是非理性和專橫的。如立法規定所有的左撇子不得從政之類。
所以,對形式正義的濫用,往往導致非正義。法律規則需要增加實質的內容,如最低限度的自由等。從而消解 「法律暴政」,實現了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
程序正義往往指訴訟法上的操作制度,迴避制度,禁止刑訊逼供,庭審公開。這些制度,除了帶來規則上的一致性外,還直接指向某些價值。禁止刑訊逼供有保障人權的價值內涵,迴避制度、庭審公開都是彰顯司法公正價值的重要保障。從這個角度上說,程序正義與需要實質正義價值填補的形式正義就不一樣了。
I. 什麼是程序正義原則
是指為了實現司法公正,不僅要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即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准確,實體處理得當,還要實現訴訟過程的公正,即審判公開,依法定程序進行,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以實體公正體現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
J. 程序正義原則的起源是什麼
美國最知名的辛普森案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案中最關鍵的證物,血手套就是警方在未拿到搜查令的前提下,強行翻牆而入取得的。美國立法規定:美國公民私人財產與領地高於一切,也就是說,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美國公民私人領地,否則有權將其擊斃。但是此案中的關鍵證物即是在非法的程序下去的的。所以在審理此案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以程序正義為主要原則認定辛普森殺妻案中的唯一嫌疑人辛普森無罪。這就是程序正義的最好的一個體現。程序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而言)的公平。至於起源嘛,從法理學的角度出發,著實深遠,推薦你去找文獻,叫做程序正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