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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場亂罰款向哪個部門舉報

發布時間:2025-03-24 06:02:26

❶ 企業亂收費找哪個部門投訴

配明跡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於6月—11月在全國集中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並公布了專項行動期間12381、12315兩部熱線電話,專門接受社會對涉企違規收費問題的投訴舉報。
《方案》指出,整治涉企違規收費,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是為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負的重要舉措。要堅持培並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建立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違規設立收費項目、不按要求執行國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零容忍」,切實減輕各類市場主體的不合理負擔。
《方案》將交通物流、水電氣暖、地方財經、金融、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領域作為專項整治行動的重點,並明確了各領域整治的重點任務。專項整治行動分為部署准備、分領域自查自糾、聯合檢查、總結評估等四個階段。市場監管總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根據有關問題線索和自查自糾情況,對重點部門、重點地區、重點領域涉企收費情況實地開展抽查檢查。對發現的涉企違規收費項目要嚴肅整改、堅決取消,對違規收費主體綜合採取市場監管、行業監管、槐培信用監管等方式予以聯合懲戒,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開展督促交流,加強重點難點問題溝通協調,確保各項任務穩步推進、按期落實。

❷ 菜市場怎麼管理最好,有沒有經驗之談的

以下希望能幫到朋友您。
菜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范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以及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地區,其菜市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進行果蔬、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菜市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對投資建設和經營菜市場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葯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全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菜市場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八條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菜市場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菜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三)協調發展。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九條菜市場一般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至1500米的標准規劃建設。
第十條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菜市場位置和面積一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一條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改建、補建菜市場。
第十二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應當向所在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新建菜市場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可享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場建設標准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內劃定一定區域,允許其臨時入場經營。
第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菜市場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建立管理檔案。對糧油、禽蛋、肉類、水產等重點監查食品,可以採取「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方式入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第十九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並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答案補充
第二十二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採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託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征稅款。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菜市場轉作他用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對其菜市場的認定,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❸ 求菜場管理制度細則

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本規定所稱菜市場,是指經批准建設,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瓜果、水產品、糧油、禽蛋、肉類及其製品、糧油及其製品、豆製品、熟食、調味品、土特產等農副產品的零售經營為主,由若干經營者入場經營,分別納稅,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固定場所。第三條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的建設,納入吉安城市建設規劃、商業網點布局建設規劃和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第四條市商務局為菜市場網點布局規劃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全市菜市場標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吉州、青原區政府應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作為為屬地菜市場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單位,負責本轄區內所有菜市場的管理服務。同時接受市、區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以依法開辦菜市場。開辦菜市場,由開辦單位或者投資者向所在區商務局申請、咨詢開辦的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可行性報告,區商務局會同區土地、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審批。第六條按城建規劃應新建配套菜市場的,開發商必須在其開發的小區內按規劃要求建設菜市場,作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後,應無償交由屬地政府,並由屬地政府委託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管理。菜市場投資者或產權所有者必須按規定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管理協議,收取場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經營管理。第七條在本規定執行前所建、實行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的菜市場,一律移交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開發商及各單位自辦、聯辦的菜市場內規劃的固定攤位和店鋪的買賣出租,由開發商及自辦、聯辦單位自行買賣或收取租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接受委託管理服務時,應與產權單位或個人簽訂管理服務協議,並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制定並執行菜市場管理制度。第八條各級商務、城管、工商、農業、林業、公安、交警、消防、規劃、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對菜市場進行管理。第九條市城管局、工商局、農業局等市政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根據菜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或者派駐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協助管理,並配套相應的檢測設施。第十條區商務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商務局簽署同意開辦的意見:(一)市場設置應符合規劃部門的城市建設規劃,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二)市場設置應符合商務部門的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生活;(三)開辦者委託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對擬開辦菜市場進行管理的承諾書;(四)有開辦市場必需的資金;(五)具備開辦市場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衛生等條件;(六)有菜市場設立的可行性報告;(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建設標准》建設菜市場的承諾書。對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市商務局出具不同意開辦菜市場的書面意見。第十一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按委託管理服務協議對菜市場履行以下管理服務職責:(一)建立、落實市場交易、衛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場公約;(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貫徹執行菜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農產品的檢驗檢疫,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對入場經營者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四)維持菜市場內秩序,保持場地和設施整潔、完好;(五)負責市場的統計工作;(六)負責市場場地及設施的建設和其他經營條件的改善;(七)設立公平計量器具、監督箱,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第十二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在菜市場明顯位置設立標志牌,標明市場名稱、開辦單位名稱、管理服務組織負責人姓名和市場交易范圍、市場界限、開閉市的時間等。第十三條進入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憑證,並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的攤位,亮照經營。第十四條菜市場要設立農民直銷區,不小於菜市場營業面積的20%。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引導菜農進入直銷區,銷售自產蔬菜,豐富城市菜籃子,進入直銷區的菜農,由村、鄉兩級出具證明,在常駐菜市場登記辦證,給予稅費減免。第十五條 菜市場的合並、遷移或者撤銷,開辦單位應按申請開辦程序,到市商務局和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與所在區市場物業管理中心變更委託管理協議。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開辦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和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得自行關閉菜市場。違者,除恢復原狀外,還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第十六條進入菜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商務、工商、稅收、物價、農業、林業、治安、勞動、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畜禽檢疫、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違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七條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局、規劃建設局、工商局、商務局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一)對未經許可在菜市場外佔用道路擺攤經營或者流動經營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予糾正。(二)對擅自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有菜市場。確需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應限期補辦變更登記,對其中不符合開辦條件的,責令停辦。(三)對擅自開辦菜市場者、或投資建設菜市場者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未按城建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新建或設立菜市場的,應予取締。(四)對擅自撤銷菜市場或者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及其建築使用性質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糾正。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對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按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的委託管理服務協議,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繳納相關費用,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繳費人出具市財政局監制的事業性收費收據,相關費用的收取標准應經物價部門核定。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為經營者提供設施的,可以收取設施租賃費用。第二十條因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由區商務部門對該中心下達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至責令其停辦。第二十一條市場所有者和經營者對市場物業管理中心管理行為有異議時,可向區商務局投訴。經調查核實,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未按協議履行好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區商務部門應責令市場物業管理中心進行整改。市場管理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其它各縣(市)農貿市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範文一份,合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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