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是城管嗎
法律分析:市場監督管理局並不是城管,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結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2. 城管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關系
主要體現在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兩大職能的協同與配合上。
一、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劃分
城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公共空間的秩序管理,包括街道清潔、綠化維護、違法建築拆除等工作,以維護城市的整潔和美觀。同時,城管還承擔著對佔道經營、亂擺亂放等行為的執法任務,確保城市交通順暢和市民生活秩序。
市場監督管理局則專注於維護市場秩序和保障消費者權益。該部門負責監督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價格合理性等方面,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承擔著對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信用監管等職責,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同配合
在實際工作中,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需要緊密配合,共同維護城市秩序和市場環境。例如,在打擊違法建設方面,城管部門發現違法建築後,需要及時與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共同制定拆除方案,確保違法建築得到及時處理。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市場監督管理局需要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後及時與城管部門溝通,共同開展整治行動,保障市民的飲食安全。
此外,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還可以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面加強合作。通過共享執法信息、互通有無,可以提高執法效率,減少重復勞動。同時,聯合執法可以形成合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執法威懾力。
綜上所述:
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方面各自承擔著重要職責,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協同配合、共同維護城市秩序和市場環境。通過加強職能劃分和協同配合,城管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更好地履行職責,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市民的幸福生活貢獻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規定: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六條規定: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3. 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城管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執法主體不同
1、城管執法:城管執法的執法主體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市場監管執法:市場監管執法的執法主體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執法范圍不同
1、城管執法:城管執法的執法范圍為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
2、市場監管執法:市場監管執法的執法范圍為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建設、監督管理市場秩序、宏觀質量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監督管理等各方面。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