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壟斷法有哪些
反壟斷的措施:
1、政府幹預市場結構的措施
(1)降低賣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進入障礙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產品差別化程度。
2、政府幹預企業行為的措施
(1)禁止妨礙正常交易的契約與合謀;
(2)禁止對不同銷售對象實行價格歧視;
(3)禁止簽訂排他性交易協議;
(4)禁止採取降價傾銷的辦法爭奪市場,壓制競爭對手;
(5)禁止採取不公正的競爭方法以及欺詐性行為來壟斷市場;
(6)禁止企圖壟斷的聯合等等。
《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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