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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

發布時間:2024-11-01 06:01:39

⑴ 論我國礦業權管理的市場化建設———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專題「礦業權管理」

王鋒

(河南鑫相融有限公司)

「礦業權管理」討論的要求,一是查找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中不適應地質找礦改革發展、不適應礦業經濟發展形勢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二是研究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和加強緊缺礦種探礦權管理辦法;三是研究論證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

一、我國礦業權市場的建立

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案實施,恢復了礦業權的財產屬性,規定對其有償取得並可以有條件地流轉。這標志探礦權采礦權流轉制度的建立,我國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迅速發展。199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我國的礦業權制度開始進入實施階段,礦業權市場也隨之啟動。礦業權市場是礦業權這種商品在交易和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總和。在我國,礦業權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我國礦業權一級出讓市場由國家壟斷,國家礦政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採用行政授予、協議、委託、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礦業權。(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但個人申請開採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礦山采礦權除外)二級轉讓市場是有條件的競爭,是礦業權轉讓人和受讓人為了各自的經營目的而依法進行的礦業權交易,是在兩個或多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

兩個市場的建立,為礦業權這一特殊商品的流轉提供了載體,使礦業權的商品屬性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礦業權管理,推動「市場化」進程

礦業權一級市場是由國家有償的,有期限的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其特徵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壟斷經營,由探礦權、采礦權主管部門依法直接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礦業權人。目前,我國從法律規定上缺少非排他性的普查找礦權和采礦權的優先保留權,這或許是造成我國目前一些省份普查找礦基礎地質工作薄弱、過度炒賣探礦權甚至出賣虛假探礦權進行商業欺詐的主要原因,因為法律應規定在未達到普查找礦的一定工森猛作程度之前不能批准授予探礦權。應該規定只有探礦權持有者才能從國家獲得采礦權。

在我國,主要礦種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了國務院和省級有關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礦業權一級出讓市場是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採用行政授予、協議、委託等非市場方式以及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方式出讓的下列探礦權和采礦權:①尚未做過任何地質工作的處女地;②已做過地質工作,但原勘查許可證已過期,又未延續或保留的勘查區;③探礦權人申請注銷或者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勘查區;④原探礦權人放棄優先權的礦產地;⑤原采礦權許可證已到期又未申請延續,申請注銷或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礦產地。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由此可見,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必須遵循申請—審批—登記的取得方式。在以前,我國的礦業權出讓大都採用行政無償授予的方式,這種做法形成了長期以來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使用上的無償性、無期限性、無流轉性的狀況,造成了礦業權人在勘查登記上的占蘆春陵地盤現象。

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又出台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來規范礦業權的出讓市場,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開始注重通過市場經濟中的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採取提高准入條件,對不同礦種、不同的成礦遠景、不同的工作程度,相應的採用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多種出讓方式將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給優勢企業,從而避免了礦業權人圈而不探、濫采亂挖、采富棄貧、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發生。這同時也推進了礦業權市場化的進程。

按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對礦業權的出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探礦權和采礦權。①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及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②探礦權或采礦權滅失陪戚的礦產地。③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及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④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特別規定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情形。①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②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③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④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⑤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3)禁止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情形。①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②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③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④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礦業權出讓有批准申請、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5種方式。

(1)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依法以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的方式。是主管部門通過審查批准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評估確認的結果收取礦業權價款,授予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空白地,也就是歷史上沒有投入普查工作、沒有設置過礦權、非自然保護區和規劃區,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況不適宜以協議、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礦業權。批准申請落實是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的一種方式。其特點:非市場出讓,申請在先。

(2)協議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依法以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的又一種方式。是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經批准後,與主管部門協商礦業權價款、使用年限、礦區范圍、付款方式和時間,開發利用要求等事項,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況不適於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協議出讓是一種特殊的出讓方式,它具有行政審批要素,也有市場交易成分,它是落實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一種形式。其特點是:非市場出讓,沒有競爭者。

(3)招標出讓礦業權,這是政府對某礦產地有了明確的開發利用意圖和規劃條件後,主管部門在市場中尋求一個有利於實現政府開發利用計劃的開發者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是主管部門就礦業權招標項目准備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函,投標人獲得招標文件,進行投標、評標、擇優選擇中標人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大型、復雜的礦產地,要求開發者不但有足夠的資金保證礦業開發最低投入,更需有較高的資質滿足礦業開發的要求,並以資質優先的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多個投標人,擇優選擇中標人。

(4)拍賣出讓礦業權。這是政府對某礦產地有了明確的開發利用意圖後,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競買人競價,以競價結果來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競買人到場,對出讓礦業權公開叫價競投,按出價最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礦產品市場活躍、競買者眾多的一般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競買人眾,價高者得。

(5)掛牌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將擬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條件在礦業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在公布期限內接受競買人報價,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讓價結果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門只需按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掛牌礦業權的出讓起始價在指定的礦業權交易場所公布,就可以坐等競買人報價,然後從容地接受、公布最新報價,並在掛牌期限截止時間內以出價結果確定受讓人的過程。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競買者要求報價,主管部門應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為競得人。這種方式適用於礦產品市場不太活躍,預測競買人數不多的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競買人可多可少,價高者得。

2006年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對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作出規定。根據分類及出讓方式,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礦業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屬於《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並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申請出讓按出讓面積、投資大小分別由國家、省、市、縣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屬於下列情形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並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探礦權滅失但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采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采礦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采礦產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產資源的礦產地。凡列入招、拍、掛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由礦權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集資料上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在省礦權交易中心按招、拍、掛程序進行交易。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鈾、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按照現行規定管理並逐步完善。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在礦業權市場化進程中,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扮演著雙重角色,一重是參與市場活動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該主體的主要任務就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將礦業權轉讓給受讓人;另一重是規范市場行為的市場管理者,該主體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礦業權的登記,解決區塊范圍內的爭議,主管礦業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等。通過對政府部門這雙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實現礦業權一級市場的良性運作,以確保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正常實現。

三、礦業權管理規范「二級市場」,加快礦業權市場化建設步伐

礦權市場成熟的標志,應當是二級市場交易活躍、有序。

一級市場出讓人是國家,二級市場轉讓人是礦業權人。出讓人是根據礦業權登記管理許可權確定的,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

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經濟全球化,我國將採取措施大力培育和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機制,搞活二級市場,促進礦產資源的有效流動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壽嘉華說過,要千方百計提高市場配置探礦權、采礦權的比重,改變過去政府主導型行政授予礦業權,礦產勘查只投入不產出的狀況,建立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凡能進入市場配置的,原則上要停止行政審批授予;政府通過加強對礦業權一級市場調控,來控制市場需求,調節市場空間,要盡可能地採用招標、拍賣或協議委託等方式有償出讓。要努力搞活二級市場,對於依法有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要探索依法出售、市場交易、作價出資、股權轉讓等合理流轉的新路子。

探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或者與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的單位組成勘查合夥人,才有資格進入探礦權市場進行探礦權交易,以保證探礦權獲得者是以勘查、采礦為目的。例如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出的《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方可進行探礦權轉讓。使礦權生產質量有了明顯提高,礦權炒作、漫天要價、假資料等不規范行為得到控制。

采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必須出據具有儲量審批資格的組織核實的保有儲量報告和價款評估報告。受讓方要有充足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經營礦山。大、中型礦山的采礦權轉讓還要提交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具體說來,探礦權的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②探礦權人已經完成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探礦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⑤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的條件。⑥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總的說來,采礦權轉讓的條件與探礦權轉讓的條件基本相同,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項:①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②采礦權屬無爭議。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④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⑤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⑥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實際的二級市場中,礦業權的流轉主要採取以下多種形式:

(1)以招標或拍賣方式轉讓礦業權。這種方式是礦權人以礦業權交易市場為平台,委託中介機構發布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拍賣,是指委託中介機構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採用招標和拍賣這兩種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礦業權的市場價值,為轉讓人帶來較高額的利潤。

(2)協議轉讓,即企業之間通過簽訂購買和轉讓協議,將某企業的礦業權轉讓給另一個企業,並取得相應的轉讓收入。

(3)合資經營,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以礦業權為主體的資本聯合方式組成新的法人實體對礦業權進行經營。

(4)聯合經營,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進行地質勘查或開采項目的聯合經營。

(5)兼並經營,即一個或幾個擁有礦業權的法人被另一個法人吸收合並成一個法人。原來幾個享有礦業權的法人的債權、債務均由合並後的法人負責處理。

四、地勘單位如何參與市場化競爭

地質礦產勘查是礦業權產生的源頭,是礦產業的上游前端子產業。地勘單位的專業核心競爭優勢是地質礦產勘查,礦業權是地勘單位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礦業權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貫穿於礦產業的各個環節;科學技術是礦業權生產經營管理的第一生產力,它直接影響著與礦業權緊密聯系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技術含量,以及礦業權商品的市場價值;礦業權商品的市場交易,實質是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交易;礦業權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礦業權人的投入與再投入過程,其目的就是在最佳的經營階段以最佳的經營形式通過礦業權市場獲得最大的收益回報。

提高礦業權商品的附加值,獲取最大的經濟回報,地勘單位必須將科學技術作為礦業權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第一生產力。礦業權市場中,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是礦業權流通運轉的載體,礦業權的市場交易,實質是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交易。地質礦產勘查成果是大量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消耗後形成的產品,具有價值,被利用後能產生效益,具有使用價值。地質礦產勘查成果的市場價值,直接影響著礦業權商品的市場價值。應充分發揮和加強礦業權生產經營過程中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同一勘查區塊內,雖然進行了相同的勘查投入,但是由於工作者技術業務水平的差異,對問題認識和工作方法的不同,必然會生產出不同市場價值的地質礦產勘查成果,從而導致其礦業權的價值差異。因此,地勘單位在礦產資源勘查靶區的預測、篩選和礦業權的取得以及勘查實施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要不斷提高科技及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科技及管理人員的思維創新,地質礦產勘查和市場管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手段的創造性運用,研究區域成礦規律和當地的礦產資源規劃,結合區域更大范圍的礦產資源配置、原材料市場需求情況等進行分析判斷,是不斷形成和積累新的礦業權資產,盤活礦業權存量資產,提高礦業權商品附加值的關鍵。

地勘單位應繼續保持傳統比較優勢,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升企業知名度,創造企業文化。用「文化」打造品牌,用「文化」提高企業競爭力,用「文化」打入國際市場。要培養和造就大批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精通礦業權市場游戲規則的復合型人才。

五、小結

我國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實施較晚,而且是以一級(出讓)市場為主導的,二級(轉讓)市場相對滯後,在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各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以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目的,以其確認采礦權評估結果為交易價格,其中包含有政治、社會穩定的因素,還有政府對采礦權使用制度改革的期望等。因此,我國絕大多數采礦權交易價格在相當程度上可能不是純粹的市場作用的結果。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出讓,實質是一種礦業權的轉讓,即國家以特殊民事主體身份,以收取礦業權價款的方式將特定的礦業權轉讓給申請人(或受讓人)。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明確提出停止礦業權行政授予,積極探索用市場方式配置礦產資源,逐步實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

⑵ 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根據市場和市場體系發育形成的規律,結合我國的實際條件,目前我們應著重採取以下措施來培育現代市場體系:

第一,樹立市場主體的現代意識,培育其能動性。企業是市場活動的三大主體之一,從生產經營的角度看,它是最重要的主體,市場體系的發展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在市場活動中的能動性。為了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具有能動性,並充分發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擺在第一位的任務是必須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這就要求我們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通過觀念轉變來幫助企業強化市場經濟意識,了解市場經濟特徵,掌握其運行規律;二是通過體制轉換,徹底斬斷企業和國家行政機構的「臍帶」關系,斬斷企業對國家的「父愛情結」,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只有這樣,企業才能面對市場,具有足夠的能動性。

第二,採取積極措施,培育完整的市場結構。市場結構的完整性是指具備各種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及必要的特殊市場,同時這些市場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機結合而構成一個整體,這是形成市場體系的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因此,為了培育市場體系,國家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各種生產要素納入市場流通,建立起消費資料市場、生產資料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各類市場,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結構完整的市場體系。

第三,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培育合理的價格體系。價格是市場活動中最直接的反映信號和最有效的經濟調節手段。作為市場變數的價格,應該是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的信號,應該能靈活、及時、准確地反映社會勞動的耗費和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因此,政府應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參照系,制定合理的價格體系。理順價格關系,以便使價格真正成為市場信號,直接反映市場活動狀況,並對市場活動發揮內在的調節和制約作用,以此約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並使其交易活動規范化。這是培育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第四,建立健全市場法規,培育正常的市場秩序。所謂正常的市場秩序,是指保證市場體系及其機制按其內在規律正常運行的行為規范。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僅為整個經濟活動主體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等價交換的條件,而且提供一整套保障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約束其行為的法律法規,提供保證市場運行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政策。因此,政府要運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通過宣傳教育、輿論引導、政府監督等措施,建立健全市場法規,積極培育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五,統籌安排,宏觀協調,培育市場體系所需要的物質基礎。交通運輸、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等是市場體系發育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因此,國家應從培育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全局出發,統籌安排,宏觀協調這些基本物質條件的建設,這是培育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此外,市場體系的發育也受到整個社會經濟、科學文化發展水平以及人們的觀念、素質的制約,這些條件更需要國家統籌規劃,加強培育。
一、加快建設並健全全國統一開放市場

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首要任務,是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的全國大市場,促進商品和要素實現跨地區自由流動。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升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內在要求。必須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政性壟斷、行業壟斷、經濟性壟斷和地區封鎖,增強市場的統一性。應加快《反壟斷法》的制定工作,將行政性壟斷、行業壟斷和經濟性壟斷納入《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加大反壟斷力度;加快制定或修訂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制,保障各類經濟主體獲得公平的市場准入機會;依法規范政府行為,界定政府在市場准入和市場運營方面的許可權和行為,提高市場准入程序的公開化和准入的透明度;針對國內市場的分割問題,強化打破地區封鎖的協調工作機制,消除行政壁壘、地方保護等分割市場的行為;推進現代流通進程,積極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二、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商品市場

大力發展商品市場,是適應我國新型工業化和全球產業分工的要求,促進經濟運行的速度和效率不斷提高的有效途徑。有利於引導消費、擴大消費,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利於發揮流通的先導性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流通速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於增加就業,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繁榮。

完善商品市場體系的目標應當是: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要求,在優化結構的基礎上,努力擴大市場規模,完善市場功能,建立現代化的商品流通網路體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齊備、制度完善、現代化水平較高的商品市場體系。到2010年,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預計將超過10萬億元;生產資料銷售額將超過20萬億元,年均增長率將在11%以上。2006年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預計達到7.6萬億元,增長13%左右;生產資料銷售總額預計達到15.7萬億元,增長12%左右。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的重點應該是:

1、進一步完善日用消費品市場

以增強和完善城市商業功能為核心,對中心商業區、區域商業中心、社區商業及專業特色街進行科學規劃布局,形成功能明確、分工合理的多層次的城市商業格局。調整優化零售業態結構。應下大力量改造和調整傳統零售業態,促進大型百貨企業的改造與整合,引導中小型百貨商場進行業態調整,推動小商品市場、日用工業品零售交易市場轉型升級。有序發展倉儲式商場、專業店、專賣店等新的業態形式,適度發展大型綜合超市,控制發展大型購物中心。大力發展社區商業服務體系。把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區商業作為發展重點,不斷增強社區商業服務功能,重視社區商業設施配套,建設集購物、餐飲、生活服務和休閑等多功能的社區商業體系。繼續實施「萬村千鄉」工程。解決農村消費品流通渠道不暢的問題,加快城市流通網路和現代流通方式向農村延伸。商務部提出在2006年新建和改造標准農家店10萬個,到「十一五」末期,力爭覆蓋全國85%以上的鄉鎮和65%以上的行政村,這個目標是可行的,應把這項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方面,採取措施落到實處。實施「品牌振興」計劃。實現由目前以培育產品品牌為主,向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品牌和國際品牌等品牌競爭戰略轉變。

2、加快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暢順高效、便捷安全的農產品流通體系。抓緊完善農產品流通領域的標准體系和監測體系,實行采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鼓勵和引導農產品直接進入零售市場。提高農產品在連鎖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業態中的經營比重,目前發達國家農產品在新型零售業態中的銷售比重在60%以上,我國在5年內起碼應提高到1/3以上。大力改造和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推進重點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標准化改造,優化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地區布局和功能協調,「十一五」期間應重點培育具有影響力和輻射力的全國性和跨區域的大型標准化批發市場,建設一批規范化和現代化的區域和地方性標准化批發市場。穩步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逐步推出為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農產品期貨,研究總結小麥、棉花、大豆和白糖等農產品期貨交易的經驗,為積極穩妥利用期貨市場規避風險和調節供求功能、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價格形成中的話語權創造條件。

3、推進生產資料市場創新

按照現代生產方式要求,發展多樣化生產資料經營方式。運用信息技術和現代物流技術改造生產資料的流通方式。整合生產資料傳統的流通方式,加快組織形式和營銷模式創新,發揮其規模、網路、設施和人才等優勢。對生產環節集中、標准化程度高的鋼材、煤炭、石油等大宗生產資料,鼓勵企業採用以直達供貨的分銷方式,減少流通環節。創新營銷方式。鼓勵生產資料市場建立信息體系,探索網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推行招標采購制度,對大型工程項目所需原材料和設備,推動大型企業建立集中統一的采購中心。鼓勵帶有小型批發性質的會員制銷售與「限購自運式」連鎖超市的發展,支持「工業品超市」加快發展。在進一步推廣買斷代理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傭金代理。促進生產資料市場升級換代。依託大中型城市、交通樞紐和產業集群,調整優化生產資料市場結構,積極探索大宗商品網上交易、票據交易、會員制交易等交易形式,規范大宗生產資料交易的中遠期交易和票據交易行為。

三、培育和發展要素市場,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我國市場體系建設的薄弱環節,是要素市場建設相對於商品市場滯後,特別是各類要素的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的機制尚未形成。加快培育和發展要素市場,改革要素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是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重點。

1、培育和發展要素市場

繼續發展土地市場。改進和完善政府管理土地市場的方式,建立市場化的土地交易定價機制,經營性土地使用權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由市場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轉讓價格,進一步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土地稅制和土地二級市場的管理,建立資源佔用的約束機制,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實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積極發展勞動力市場。重點是建立健全市場化的用工機制,合理引導勞動力流向,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市場需求相匹配的勞動力隊伍。消除各種阻礙勞動力合理流動的不合理制度,創造平等競爭的就業環境,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多樣化勞動就業和專業技能培育的社會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技術市場。促進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高效轉化,放活技術市場主體,放開技術市場要素,拓寬技術市場范圍,擴大技術市場功能。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農村技術經濟合作組織等市場主體,進入技術市場進行技術交易。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加強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從根本上解決資本市場與市場需求及國民經濟不相適應的矛盾。積極穩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規范和發展主板市場,積極拓展債券市場,擴大直接融資。

2、完善要素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

加快資源價格改革步伐,進一步減少政府對資源配置和價格形成的干預,切實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損失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當前的重點是五方面:一是全面推進水價改革。擴大水資源費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推行面向農民的終端水價制度,逐步提高農業用水價格;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盡快把污水處理收費標准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合理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價格等。二是積極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建立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的價格形成機制。將上網電價由政府制定逐步過渡到由市場競爭形成。三是完善石油天然氣定價機制。按照與國際市場價格接軌的原則,建立既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又考慮國內市場供求、生產成本和社會各方面承受力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四是全面實現煤炭價格市場化。減少政府對煤價形成的干預;研究全面反映煤炭資源成本、生產成本和環境成本的核算方式;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煤電價格的良性互動。五是完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使土地價格真實反映土地市場供求和土地價值,反映土地資源的稀缺狀況。嚴格控制行政劃撥用地范圍,擴大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的范圍,減少協議出讓土地的數量。推進資源價格改革,應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特別是充分考慮低收入群體的承受能力。

四、加快發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

這是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潛力巨大的市場。要促進現代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與生活性服務業、城市服務業與農村服務業相結合,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推動服務業加快發展。主要是拓展生產性服務業和消費性服務業,細化深化專業化分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社會服務水平。優先發展交通運輸業。合理布局交通基礎設施,使各種運輸方式有效銜接、有效組合、有效配置,提高共享程度和利用率。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按照現代物流的理念和技術改造傳統的物流方式,建立新型供應鏈體系,積極發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培育專業化的物流企業。有序發展金融服務業。健全金融體系,完善服務功能,創新服務品種,提高服務質量。發展綜合類金融服務和網上金融服務,包括融資服務、理財服務、租賃服務和創業投資等。拓寬保險服務領域,積極發展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等服務。積極發展信息服務業。改善郵政和電信基礎業務,大力發展增值服務,促進普遍服務,發展互聯網產業服務。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加快推進電子政務,整合網路資源,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規范發展商務服務業。特別是發展圍繞發揮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業。如咨詢服務、投資和資產管理服務、科技服務、法律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稅務資產評估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行業。繼續發展和豐富消費性服務業。如商業、餐飲業、養老服務、物業管理等行業。注重發展就業吸納能力強的社區服務。加快發展公用服務業,如醫療、教育、衛生、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供電、通信、郵政等公用服務業。

五、繼續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

建立現代市場體系,必須繼續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要強化市場法制,加快推進法制建設、制度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特別是加快建立現代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失信和犯罪、犯錯成本,建立維護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在全國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問題;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葯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商品經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企業行為和行政權力。集中力量繼續抓好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葯品的專項整治,嚴厲懲處制假售假、商業欺詐、走私販私、偷逃騙稅和金融證券犯罪,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治亂要用重典」,要加大對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凈化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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