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幹預市場應該遵循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第一,符合國情。由於不同的經濟系統對政策變數的響應不同,所以,在不同的經濟系統中,政府幹預的可選政策工具箱也是不同的。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經過數百年的發育,目前已經成為體系完整、功能完全、信息靈通的現代市場經濟,因而能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在干預市場方面也採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這些經驗,作為「他山之石」,中國無疑可以而且應當大膽「拿來」為我所用。但由於中國與西方國家的社會性質、發展水平、歷史傳統、人文環境、經濟結構、市場狀況、資源稟賦、自然環境等約束條件存在較大差異,在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和實施干預政策時,必須防止生搬硬套、囫圇吞棗,片面強調與「國際接軌」,原封不動地移植或套用外國的做法,簡單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國的現存經驗。而應當採取辨證否定的態度,始終堅持從中國的實際國情出發來取捨和定奪,以中國大多數人的信任作基礎,充分反映當代中國的社會規范,有助於實現社會主義目標、體現社會主義本質,有利於社會和諧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權威性和實施的效果,否則就會形同虛設。
第二,市場優先。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資源配置的主體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即使需要政府幹預,也是為了糾正和彌補「市場失靈」,而不是要取消市場的作用。所以,政府在實施干預活動時,不能簡單採取行政的方式,直接干預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而要採取市場的方式,為企業創造良好有序的市場秩序和經營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實踐證明,成功的政府幹預必須是充分發揮市場優勢基礎上的干預,任何背離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干預,只能阻礙乃至破壞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實施政府幹預必須嚴格遵循「市場優先」原則,凡是應由市場承擔的職責和市場能夠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都應切實交還給市場,任由市場去辦理,而不應當主動介入,越俎代庖,甚至大包大攬。只有這樣,才能杜絕政府職能的「缺位」、「越位」與「錯位」,切實提高幹預的有效性,而且可以避免因介入太多而使政府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有限干預。堅持市場優先原則並不意味著政府幹預總是被動的,政府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發揮其主導作用。但政府的這種主動干預只能基於其法定職能,只能在公共利益領域中發揮作用,只能是對出現失靈的經濟領域的干預,只能限定於糾補那些「能夠」糾補的市場失靈,只能是「有限」和「適度」的干預。所謂有限干預原則的內涵主要是:政府幹預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政府幹預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於無法糾補的市場失靈,與其強行干預,不如順其自然。這就意味著要強化和樹立「有限政府」和「有限干預」的理念,實現市場效率和國家理性的合理界分,從而達到一種界於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之間的動態界線,科學而准確地規定政府幹預的范圍和程序,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凡是能夠交由市場和社會辦理的事情,政府都應當主動收縮和退出。否則,就會帶來嚴重的負效應,造成預想不到的消極後果。
第四,公平公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的效率目標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實現,而政府則要更多地或者主要是注重公平目標。由於存在利益需要無限性與社會資源供給有限性的矛盾,人們之間在經濟利益上的沖突會大量的、經常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社會要穩定發展,就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緩解利益沖突。這個機構不能是代表某一局部利益的組織,而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並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政府在維護社會公正方面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幹預市場的根本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通過確立公平原則並強制執行,來調節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實現社會穩定和市場有序運行,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兼顧與協調。這就要求政府在實施市場干預時,應當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場上,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對待、一視同仁,而不能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盈利狀況、規模大小、內資外資、本地外地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視,也不得厚此薄彼,隨意為某些企業設小灶、開旁門左道,更不能為了增進自己由於私利而偏愛的某些企業的利益,而去剝奪、限制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依法行政。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經濟,不僅企業活動必須受到法律規制,政府行為也應接受法律約束,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規范下實施干預才能取得預期效果。政府雖然是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但作為一個組織,它也要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時,政府幹預是通過具體執行人員來實施的,這些人的活動不僅會受自利行為的影響,也會受到不同利益集團的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缺乏制度約束,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就可能會置社會利益於不顧,利用掌握的公共權力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產生創租、尋租和腐敗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導致政府幹預無效或低效。在約束政府的制度安排上,「法治」通常被認為是最有效的一種。因為法律「公開、公正、公平」的特性,既會促進市場經濟規則的形成,也有利於提高政府幹預效率,同時法律本身也是政府幹預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實施干預活動時,必須把政府行為納入法制軌道,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規則來對待經濟領域的事項,根據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程序法定原則,通過法律形式明確政府職能、規范權責范圍、設定干預方式,使政府對市場的有限干預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和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實施,並將行使政府職能的公務人員的行為置於法律監督之下。
第六,注重效率。實施政府幹預是為了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效率和配置效率,而保證政府幹預有效進行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政府機構必須有效率,必須以最小的社會代價實施政府幹預。從本質上講,政府幹預也是一種經濟活動,有收益也有成本。這種收益與成本之間的關系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成本等於收益,這時,政府幹預可有可無,主動干預就是多餘的;二是成本小於收益,表明政府幹預有效率,是必不可少的,應當予以高度重視;三是成本大於收益,說明政府幹預無效率,干預不如干預,這種情況便屬於「政府失靈」,不僅表現為政府行為本身的高投入和低產出,而且最終會造成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或無效率,使社會必須以更高的投入來獲取一定的產出。因此,政府幹預也要引入「效率」觀念,而不一定要糾補每一個市場失靈,在考慮是否實施干預活動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主動干預帶來的社會收益大於成本,政府才去干預,否則就應當毫不猶疑地放棄,讓市場去說了算。
第七,透明公開。政府若要實現對經濟的有效干預而不是損害經濟,必須使競爭規則透明化和公開化,根據WTO的要求,各成員國應保證各自的規章制度都必須盡快公布並能方便的獲得和查詢,並且不能隨意更改。在規則透明公開的情況下,一方面,政府行為受到廣泛的公眾監督,其經濟人性質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對市場的干預只能致力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增進社會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市場主體能夠容易地得到有關政府幹預的信息,可以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預期判斷和路徑選擇,以積極響應和配合政府實現干預目標。而在非透明公開的情況下,公眾無法參與或監督政府幹預過程,其結果必然使政府幹預既難以體現公共利益與公眾意願,又不能及時綜合各方信息以減少疏漏,也得不到市場主體的積極響應與配合,實現干預目標也就無從談起。大量事實證明。如果政府部門以種種理由為借口,拒不將自己的行為置於社會大眾監督視野之下,往往就會產生許多低效率、官僚主義、尋租和腐敗現象,稀缺資源會被分配給低效率的企業,其結果必然是保護落後,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幹預的全過程都必須實現透明化和公開化:政府幹預規則的制定及政策工具的選擇,必須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以及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干預政策的出台與執行都必須杜絕「黑箱操作」,而要向全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必須保證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者有合法、順暢的途徑參與干預規則的制定與執行過程;政府幹預的結果必須真實地公諸與眾。
總之,政府只有在上述原則的約束下實施主動干預,才能在匡正「市場失靈」的同時,有效防止和避免「政府失靈」及其帶來的負效應,保證政府幹預過程的合理性和干預結果的合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