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貿市場土地屬於什麼性質
法律分析:市場用地一般屬於劃撥用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農貿市場一律張貼防控宣傳資料,督促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方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的責任義務,落實進貨查驗和追溯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加大對畜禽肉類、水產品、果蔬等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要求,重點檢查進貨合格證明、交易憑證等票證和相關台賬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採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准、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准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Ⅱ 建設農貿市場能否使用劃撥土地及有什麼支持的政策。
可以使用劃撥土地。《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產權管理辦法》第六條就規定,市場建設用地原則上為國有劃撥土地,土地用途應明確為公共設施。在立項、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中明確農貿市場建設規模、土地性質及用途等內容,未經市政府允許不得擅自調整。
Ⅲ 農貿市場是什麼用地
農貿市場屬於服務設施用地(R22)。
Ⅳ 自留地建農貿市場違法嗎
自留地屬於農業用地,而集貿市場用地屬於建設用地,所以需要辦理相關土地性質半耕手續以及建立集貿市場的審批手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