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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什麼可以先沽出再贖回

發布時間:2024-08-03 18:13:46

Ⅰ 港股賣空機制及怎麼操作

「賣空」,港人通稱「沽空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港交所容許的「賣空」是指賣方並未擁有某一指定可作賣空的證券而合法地出售該證券,但賣方須先向他人借入證券方能出售該種證券,而在賣出證券後,賣方必須交付借來的證券或由他人代賣方借來證券,以完成交收。

(一)「賣空」的法律定義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為某賣方或為某人的利益或代該人而售賣證券(在本定義中稱為「有關證券」),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賣方或該人憑藉以下事實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i) 該賣方或該人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 借用有關證券;或 (B) 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方備有有關證券以借給他;

(ii)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有關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取得有關證券的期權;

(iv)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認購及可收取有關證券的權利或認購證;或

(v) 該賣方或該人已與任何其他人士訂立屬於為施行本節而藉根據「條例」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種類的協議或安排;

(b) 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該賣方或該人已於售賣有關證券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

通俗地講,當投資者預測某股票即將大跌,而手中並無該種股票時,他可以先找其開戶的經紀行(即券商)借出該股賣掉,然後等該股大跌後再買進該股票還給經紀行。這類交易行為就是所謂的「賣空」交易。

(二)「賣空」證券名單必須由港交所事先指定

這里,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港股都可以用作「賣空」對象,而只有在港交所網站公布的「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才可以進行「賣空」交易。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定期按季審核並調整。港交所選取「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主要標准如下:

(1)在交易所買賣的股指產品的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2)在期交所買賣的股指產品的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3)在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權的相關股票;

(4)在期交所買賣的股票期貨合約(如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關股票;

(5)公眾持股量的市值在(a)連續60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沒有被暫停買賣;或(b)不超過連續70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沒有被暫停買賣的時間不少於60個交易日,維持不少於10億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於10億港元而且剛過去的12個月的總成交量對市值的百分比不少於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董事會經與證監會諮詢後通過的其它交易所買賣基金;

(8)所有納入在試驗計劃下買賣的證券;

(9)在交易所上市超過60個交易日,且公眾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當日開始的20個連續交易日不少於100億港元及在該段時間內的總成交量不低於2億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買賣以單一股票為標的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股票。

根據目前的規定,有可能列為聯交所「賣空」名單的證券主要包括:部分在主板、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港交所掛牌「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請注意:認股權證及債券目前則不在「賣空」名單之列。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監管賣空試驗計劃,當時可作賣空的證券僅為17隻。1999年底,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為182隻,實際有賣空交易的證券數目為46隻,全年賣空交易額約為640億港元。2006年底,可進行賣空證券為365隻,實際有賣空交易的證券數目為260隻,全年賣空交易額為3840億港元。

2007年8月27日,港交所最新公布的「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共有526隻,除10多隻交易所買賣基金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票,包括在港間接掛牌交易的7隻NASDAQ股票。

(三)合法賣空的正確操作程序

香港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不持有的股份,除非他在出售時擁有,或誠實並合理地相信自己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將有關股份轉歸其個人名下。

正確的做法是:在落盤(下單)沽空前,投資者與持有股份的經紀行訂立有效的「股份借貸協議」,並獲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確認,具備有足夠數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以要求經紀行作出這項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經紀行,作為風險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須要求客戶提供至少等值於所借股份市值105%的抵押品。這種借貸安排可確保投資者沽空時,已取得法例要求沽空者就所沽空的股份須擁有的權利,並能夠在交收日(T+2)完成交收。

在落盤沽空時,你必須向經紀行指明該盤是沽空盤,並確認已訂立了股份借貸協議。你也可以在落沽空盤時,作出口頭保證,表示該沽盤為沽空盤,而且沽空證券是已借入證券,但你必須做到以下三條中的一條:

(1)將該口頭保證錄音留為記錄;

(2)在原先留有印章的文件上,記錄有關股份借貸詳情;

(3)在作出口頭保證當日,補上文件證明,以完成確認程序。

(四)注意區分「合法賣空」與「非法賣空」

在香港,非法賣空一經被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港元,並監禁2年。因此,在操作賣空時必須按上述程序守法合規地進行。

(1)即日先沽後買≠合法沽空。有些投資者誤以為,即使先沽出本身並不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購回,便屬合法沽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不持有的證券,除非賣方在進行交易時擁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擁有法律上的權力將證券交付買方。因此,假若客戶本身並不持有證券,他先在市場上賣空證券,而他當天在市場買回已沽出的證券,雖然他在結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證券,但由於他賣出證券時並未持有證券,所以他可能已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

(2)大意沽空仍可以補救。有時投資者可能會弄錯自己的持股量,或未發現股份已遭合並導致所落沽盤大於自己的持股量。如果你意外地進行了非法沽空,可向經紀行借貸或在市場購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關沽盤讓經紀行在持續凈額交收的機制下,在T+2當日沒有足夠股票完成交收責任,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會在T+3以當時市價代經紀行強行買入股票完成交收。經紀行一般會將發生費用轉嫁給投資者。

因此,你在落沽盤前,切記一定要與經紀行核對自己持有股票的多少,並及時留意自己所持股份數量是否會因有關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並而變動。

(3)不可違反賣空價規則。「賣空價規則」是指作賣空交易時不能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進行。1996年3月再次修訂時,增加了可作賣空交易的指定證券數目,同時取消了賣空價規則。後因市場情況改變,賣空價規則於1998年9月7日再度實施。目前,可賣空證券中,除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可豁免賣空價規則外,其餘證券仍必須嚴格執行賣空價規則。

站長備注: 現在香港證券市場一共有147支個股允許做空,香港股票做空實行地是借貸做空,意思就是你必須先從證券公司那兒借到相應的股票,然後在市場中賣出,等股價下跌後再買回來還給證券公司,這個過程的傭金收費跟正常交易一樣,但一般證券公司受理這種交易的金額要求在50萬以上,否則一般不會給與受理,並且資金太小,證券公司會收取相應的融卷相應的手續費,約在3000HKD左右,所以一般個人小散戶,不建議採用這種方式來做空股票。在香港做空市場可以選擇恆指的熊證及認沽證,做空個股也可以選擇相應的熊證及認沽證。當然,因為熊證,認沽證,恆指期貨等都是有杠桿的產品,所以需要你控制好倉位,不要全倉買入這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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