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市場監督局管理范圍
【法律分析】:市場監管局的職能范圍是: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五、統籌推進競爭政團州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准化工虛或族作。(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七條 縣差弊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⑵ 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2)負責注冊和監督管理等市場實體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並承擔的責任調查和處理,依法取締無照經營。(3)依法規范和維護各市場的經營秩序,負責市場交易和網上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4)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服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根據勞動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的咨詢、申訴、報告驗收、處理和網路系統建設工作;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5)負責查處非法直銷、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6)負責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權力(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走私等非法經濟活動。(7)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六)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⑶ 市場監督局管理范圍是什麼
市場監管局的職能范圍是: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組織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政策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准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負責市本級各類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4、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
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市場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環境建設,指導並督促消費者就市場監管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指導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5、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全市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指導企業在國外(境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市場監督局的發展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將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