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分析: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優勢地位或市場控制地位,是企業的一種狀態,一般是指企業在特定市場上所具有的某種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㈡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確定相關市場是判斷經營者是否享有支配地位的前提。相關市場是「當事人在其中從事經營活動時的有效競爭范圍和判定在相關當事人所經營的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存在著競爭關系的場所。」 它包括產品相關市場和地域相關市場兩項基本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該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微量不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