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解釋1998年國際游資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做空東南亞金融市場
在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風波中,香港股票和外匯市場受到了以索羅斯為首的美國對沖基金的強烈沖擊,股票指數期貨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998年8月28日,數百萬香港市民目光被鎖定在位於港島中環的香港聯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因為8月28日是8月份香港恆生指數期貨合約的結算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打擊以對沖基金為主體的國際游資集團控香港金融市場的第十個交易日。雙方經過9個交易日的激烈搏殺後,迎來了首次決戰。
28日上午10點整,開市後僅5分鍾,股市的成交額就超過了39億港元,而在同月的14日一整天,香港政府僅動用了30億港元吸納藍籌股,就將恆生指數由13日報收的6660點推高到7224點。
半小時後,成交金額就突破了100億港元,到上午收市時,成交額已經達到400億港元之巨,接近1997年高峰時8月29日創下的460億港元的日成交量歷史最高紀錄。下午開市後,拋售壓力有增無減,成交量一路攀升,但恆指和期指始終在7800點以上。隨著下午4時整的鍾聲響起,顯示屏上不斷跳動的恆指、期指、成交金額分別在7829點、7851點、790億港幣鎖定。最終,香港政府將恆生指數8月13日收盤的6660點推高到28日的7829點報收,並迫使炒家們在高價位結算交割8月份股指期貨。
這次戰役被稱為「香港金融保衛戰」,其中各類操縱手法都被使用的淋漓盡致。投機者們為了誘騙中小投資者跟風,降低操縱成本,早在1998年8月初,上海、廣州等地就開始流傳人民幣將貶值10%的謠言,同時,投機者還大肆宣揚內地銀行不穩定,為其狙擊港元創造心理條件。
臨近8月28日期指結算日,對沖基金又從香港經紀商手中借入大量股票。公開消息顯示,索羅斯曾向中東石油大亨借入匯豐股票用於8月28日與香港政府大決戰。香港政府則自8月14日起大量買入恆生指數成分股,同時拉高8月、打壓9月恆生指數期貨合約,並指示香港公司不要拆借股票現貨給對沖基金,最終成功阻止了對沖基金打壓恆生指數,從恆生指數期貨上獲利的企圖。
「跨市場操縱市場最典型的案例應屬索羅斯對陣香港的金融大戰。」格林大華期貨研發總監李永民說,首先索羅斯將資金秘密進入香港,將美元換成港元,並拉高港元匯率;其次,趁資產出現泡沫的機會逢高做空港元、香港股指期貨和利用融券做空股票市場;再次,大肆拋空港元,導致股指期貨、證券價格大幅下挫;最後逢低平倉獲利。
索羅斯的如意算盤最終被香港政府識破。李永民表示,索羅斯對香港金融入侵一共有三次,前兩次利用上述策略均獲得成功,但最後一次香港政府出手,逢低大量買進香港股指期貨,穩定股指期貨市場,「香港金融保衛戰」才得以勝利。
接受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通常而言,跨期現市場操縱是指用拉抬或打壓現貨或者期貨的方式帶動另一個合約,從而實現獲利的方式。
跨期現市場操縱不僅發生在股票、股指期貨市場,還發生在商品現貨、商品期貨市場上。中信期貨副總經理景川說,跨期現市場操縱基本為兩種情形,即拉高現貨或者打壓現貨,從而帶動期貨的上漲或者下跌,令其早已布局好的期貨多單或者空單獲得操縱利潤,我們常常看到的通過控制可交割庫存的方式來實現現貨的升水或者貼水從而進行逼倉的行為就屬於此列;另一種則是通過操縱期貨價格的方式,帶動現貨價格的變動,從而令其現貨銷售或者現貨合同的訂單獲取超額利潤,而這種方式通常都是在期貨成交不活躍,操縱成本比較低,或者說操縱成本遠遠低於現貨所獲取利潤的方式。
B. 跨市違規什麼意思
針對期指惡意做空是近期市場下跌的主要原因說法,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7月2日晚間以答記者問的方式表示,近期,股市出現較大幅度下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也出現大幅下挫。根據證券和期貨交易所市場監察異動報告,證監會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對於符合立案標準的將立即立案稽查,嚴肅依法打擊,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C. 跨市場ETF是什麼意思,怎麼操作的
你好,跨市場ETF是指由基金公司發起設立的,以復制的方法追蹤成份股分別在深、滬兩所上市的標的指數,需用對應的一籃子組合證券進行申贖的ETF。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投資者交易、申贖跨市場股票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競價買入的ETF 份額,當日可以贖回;當日大宗買入的ETF 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
(二)當日通過本所申購的ETF 份額,當日可以競價賣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或者大宗賣出;
(三)當日通過本所贖回得到的股票,當日可以競價賣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於申購ETF 份額或者大宗賣出;
(四)當日競價買入的股票,當日可以用於申購ETF 份額;當日大宗買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於申購ETF 份額;
(五)當日通過登記結算機構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
D.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E.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F. 中金所數據表已反應出誰是真正的本輪惡意做空者
什麼是「惡意做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回應表示,此前已在相關發布中說明,比如跨市場、跨期現市場操縱屬於惡意做空。
跨市場交易,可從廣義和狹義上理解。廣義的跨市場交易包括跨境交易,而狹義的跨市場交易是指投資者在境內不同資本市場上進行的交易。投資者在不同市場就同一證券或相關聯的證券品種或衍生品種如其期貨、期權進行交易,可以達到套利或者避險的目的。
跨期交易又稱跨價交易,差價交易。期權、期貨交易中最常見的交易辦法,利用遠近不同月份合約之間的差價獲利。如買入一份某月交割合約,同時賣空一份相同數量另一個月份到期的合約,然後等待時機同時賣出、買入平倉。在跨期交易時,投資者需要同時注意兩份合約間價格的變化。無論行情如何變動,兩份合約總會出現一份盈利、一份虧損的局面,投資者的盈虧為兩者之間的差。另外,進行跨期交易可以節省很多期權費。
操縱市場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人為地扭曲了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使價格與值嚴重背離,擾亂了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它是證券市場中競爭機制的天敵,是造成虛假供求關系、誤導資金流向的罪魁,引發社會動盪的重要隱患
要聽黨的話......
G.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增加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總括性規定,完善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新《證券法》第5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原《證券法》把「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項具體的操縱市場手段里作為結果要件進行分散規定。而新《證券法》則將其調整到前面進行總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操縱手段,而且還增加了「意圖影響」。這表明,新《證券法》不再以造成實際操縱結果作為唯一認定標准,完善了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
其二,擴展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新《證券法》在原《證券法》規定的三種交易型操縱市場行為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四類操縱市場行為:一是虛假申報操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二是信息型操縱,即「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三是「搶帽子」操縱,即「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四是跨市場操縱,即「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H. 什麼是跨市場交易,跨市場交易如何獲利
什麼是跨市場交易,跨市場交易如何獲利(舉例說明)就拿滬深300來說吧,比如李某成立一家基金公司,對外以股票型基金募集大量資金,針對於滬深300可融券股票大量買入,等到市場泡沫很嚴重瀕臨破滅後,在股指期貨大量賣空股指,由於股指有杠杠以少量的資金就能成交大量的合約,股指賣空後不計成本的賣出自己A股股票,造成指數大幅下跌,股指自然也就大幅下跌,最後如果成功李某在理論上可以成功把基金的盈利,以及基金正常承受虧損的錢成功通過股指期貨做空套利出局,如李某本金充分甚至可以套利出來裝進自己腰包。證監會嚴查跨市場交易,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實際操作中絕非小手筆能夠完成的,要麼就是市場群體行為,要麼就是大手筆操作了,如果說在本輪牛市開始時就布了這個局,那隻能說絕對的大手筆,只要操作得當,時機把握夠准確,可以在此輪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以上言論,純屬舉例說明,理論上的分析,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機構。
I.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都有哪些操縱市場的手段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操縱市場的手段有七類行為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J. 什麼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洗售的手法有多種: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另一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2)相對委託。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與洗售相比,相對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