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鋼材市場管理制度範本
鋼材市場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范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對內投資指利用自有資金或從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建造大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第四條 投資的目的:
(一)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二)改善裝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擴大經營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五條 投資的原則
(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必須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長期投資收益率不應低於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
第二章 對外投資
第六條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一般包括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金 融債券以及股票等。考慮本公司現階段實際情況,公司現階段不允許進行短期投資。
(二)長期投資一般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製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店生產經營。
第七條 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 投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一) 投資計劃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二) 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業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三) 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