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淺議如何認定和規制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的三根基本支柱是禁止濫用支配地位、控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控制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其中,對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及其行為進行監督控制,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實體領域,是反壟斷法的核心內容之一。筆者擬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規范談談自己粗淺的認識。
一、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e Position ),又稱市場控制地位,德國、歐共體等對其的定義為: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市場上所達到或具有的一種狀態,處於該狀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以及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①]。美國反托拉斯法使用的概念是「壟斷力(Monopoly Power)」或「市場支配力(Market Power)」;日本《禁止壟斷法》使用的相應概念是「壟斷狀態」;我國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概念是「獨占」。不同國家對此有著相同的認識:某個經營者或數個經營者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上佔有一定程度優勢或強勢,可以憑借這種勢力「控制」或「支配」市場,進而對該市場上的競爭產生重大的影響 [②]。 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多種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獨占(Monopoly)、准獨占(quasi-Monopoly)、絕對優勢(Sufficient Market Dominance Power)和寡佔((OligopolySituation)等。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國家曾討論過不同的標准,如市場結果方案、市場行為方案和市場結構方案等 [③]。其中市場結構標准以市場份額為核心,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成為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核心標准 [④]。但市場份額只能說明企業當時的競爭實力,而不能確定企業以後的市場地位。對有關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應建立在對企業的財力、企業垂直聯合的程度和市場行為等相關因素進行共同評價的基礎上。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界定相關市場,二是確定企業的支配能力。 1.界定相關市場 [⑤],即從產品市場、地區市場和時間市場等不同維度界定企業從事某種經營活動、開展市場競爭的領域或范圍。界定相關市場是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是反壟斷執法機關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步驟之一。 2.確定企業的支配能力,即具體認定企業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核心指標為該企業的市場份額。由於市場份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獨占力量的存在,因此,在反壟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確定涉嫌企業市場份額的准確數字是非常關鍵的。確定市場份額的方法通常是被告在相關市場上的銷售額除以該市場的總銷售額,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其計算公式是: 特定企業的銷售額 [⑥] 市場份額= ————————————×100% 相關市場的總銷售額 涉嫌的支配企業市場份額越大,其行使市場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若企業的市場份額如果低於30%,就不可能具有降低產量或者將價格顯著地提高到競爭水平以上的能力。相反,若企業具有70%以上的市場份額,同時存在著顯著的進入障礙,就非常可能行使市場力量。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當然違法,只有當這種支配地位由於被濫用而破壞了競爭以及被企業違法獲得與維持時,反壟斷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一般對「濫用」的定義以《歐共體條約》第86條的規定最具代表性 [⑦] 。在我國理論界對此有著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力,並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性地限制競爭,違背公共利益,應受到反壟斷法譴責的行為」 [⑧]。法學博士曹士兵指出:「在決定壟斷力濫用的存在與否中,市場支配地位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至於『濫用』,若無特別說明,它至少有兩種意思,一是指普遍意義上的『過度使用』,二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損害事實,若無損害事實,濫用也就不存在了」 [⑨]。 在法律實踐中,可以通過分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要件來確定某些具體競爭行為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體來說,即其主體應當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企業或聯合起來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主觀方面具有濫用的故意,即明知其濫用行為會造成限制競爭等損害後果的發生,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以及與競爭秩序息息相關的消費者利益以及企業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各種濫用行為及其對有效競爭的實質性損害。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特徵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只能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是實施了濫用行為;行為的後果具有反競爭性,損害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等。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方面: 1.強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或支配地位強迫、利誘或威脅等不正當方式,迫使其他企業違背自己的意願與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業從事限制競爭的行為。 2.不正當價格行為。主要指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支配地位確定、維持和變更商品的價格,以高於或者低於在正常的競爭狀態下可能實行的價格來銷售其產品,該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即經營者利用其在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某種產品時強迫交易相對人購買其不需要、不願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4.歧視待遇行為。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沒有正當理由而對條件相當的交易者提供不同的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致使有些交易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場競爭,差別對待實質上限制了交易對象之間的競爭。 5.拒絕交易行為。即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而拒絕相關企業的交易要求,從而保持自己在一定范圍內的優勢地位和競爭優勢。但是並非所有拒絕交易行為都屬於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只有市場主體行使拒絕交易權的行為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整體福利,反壟斷法才有必要對其進行限制。 三、對我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思考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立法,是反壟斷法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控制才剛剛起步,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律控制的系統制度有待進一步確立與完善。許多專家、學者就中國目前是否應建立系統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以及建立怎樣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在深受這些觀點啟發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就完善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提出一點自己的構想: 1.構建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相結合的規制制度模式 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方法主要有結構主義控制方法和行為主義控制方法 [⑩]。相對來說,結構主義規制模式較為嚴厲,行為主義規制模式較為溫和。筆者認為較為理想的規制模式是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將高壓的結構主義與溫和的行為主義相互結合使用,介於二者之間,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嚴厲高壓而損害企業運作的高效率,同時造就市場活動的過度競爭;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溫和放縱而失去反壟斷立法保護市場競爭的意義。 2.通過綜合考察反映企業競爭力的各要素,明確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准。 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市場份額是一個基本的衡量標准,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一家企業獨占或幾家企業共同佔有某一市場的相當大的市場份額時,該企業才有可能涉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法律可就企業構成支配地位的市場份額作出具體的量的規定,如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50%或70%以上,即有可能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還可以就市場份額規定推定標准,如規定一個企業就某種特定商品的市場份額達到1/2以上或兩個企業就某種特定商品的市場佔有率達到3/4以上時,可推定其有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結合考慮其他反映企業競爭力的各種因素,如: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企業的市場行為;企業的財力情況;企業垂直聯合的程度;企業轉向生產其他產品的可能性等。 3.建立主、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析體系。 只有當經營者主觀上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斥競爭的意圖,且客觀上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危害競爭的行為,才能構成濫用行為。同時,允許被指控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對指控的內容進行法律辯護,若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能夠對自己被指控的行為做出客觀合理的解釋,證明該行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為之,且主觀上出於善意,反壟斷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不將其認定為濫用行為。例如,拒絕交易是出於購買者本身的不當行為;獨家交易所實施的排他性約束可以作為生產商之間開展競爭的合法手段;出於技術上和為使用者安全考慮的搭售是必要的、適當的等。允許經營者抗辯可以對處於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利益與其競爭者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協調,以求和諧發展。 4.確立靈活多樣、富於實效的法律責任制度。 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違法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在各國反壟斷法中都有規定,如美國反壟斷法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改變市場結構,切割、解散大企業;二是損害賠償,由壟斷企業向受害人給予三倍賠償,這種損害賠償是懲罰性的賠償,可起到削弱壟斷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作用;三是刑事處罰,方式主要為處以罰金和監禁,主要用於情節惡劣的反競爭行為。我國反壟斷法即將出台,筆者認為,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可以借鑒美國等國家的做法,並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制定: (1)民事救濟。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損害他人權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三倍損害賠償」制度,對經營者實施的壟斷(包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處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2)行政勸告。這主要針對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然掌握了初步證據,但調查認定將非常困難和復雜的情形。當事人如果接受勸告,完全停止濫用行為,執法機關即終止調查;但若當事人不接受勸告,繼續實施濫用行為,執法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直至作出最後的認定,並根據法律規定給予進一步的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當事人已經接受勸告,但事後又違反勸告內容繼續實施濫用行為的,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違反了勸告義務,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3)行政處罰。對於違反反壟斷法的濫用行為,國務院反壟斷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濫用行為中還有違法所得的,還應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根據行為人實施濫用行為的情節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基於分解大企業對於改善市場結構的特殊功能,筆者認為在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對大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加以分解的制裁方法還是必要的,當然,在作具體規定時需要嚴格限定其適用的條件。 (4)刑事制裁。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權威,有效制裁嚴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者,我國反壟斷法中還應當規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條款,對於實施濫用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處以罰金和徒刑。 綜上所述,企業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狀態並不違法,但是,如果企業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導致壟斷化,則可認定是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共同規制的對象。對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及其行為進行監督控制,是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實體領域,屬於基石制度范疇,我國應對該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給予足夠的重視,構建既適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貳』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法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
『叄』 如何理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優勢地位或市場控制地位,是企業的一種狀態,一般是指企業在特定市場上所具有的某種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盡管各國反壟斷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別有壟斷狀態、獨占、壟斷力以及經濟優勢等不同的稱謂,但它們所指的經濟現象卻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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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簡述《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伍』 如何理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正當理由
理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正當理由可以從主體、主觀方面、行為後果和認定程序等方面進行考察。正當理由既涉及壟斷認定中的法學和經濟學問題,也涉及三種壟斷行為的貫通,還可延伸到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在共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界定具體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以「沒有正當理由」作為限定條件。
在對「正當理由」界定時,從實體上看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作為有意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都是有理由的,並且在行為人看來也是正當的。那麼「正當理由」的認定依據何在, 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正當理由」如果是客觀的,應當從哪些方面選定考察指標。這些指標之間的權重關系如何。 如果是主觀的,行為人、行為人的交易相對人、該行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各有其不同的立場,也有其不同的利益訴求,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法院應當更重視誰的主觀判斷;
2、正當理由中的「正當」性, 是否存在一個量與質的關系。也就是說有沒有較正當、正當和更正當的差別。理由的多寡與行為的正當性判斷之間有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陸』 如何理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分析: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柒』 .依照中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如何認定濫用市場定位行為
具體見《反壟斷法》第三章,這是我摘錄的,其實濫用只有三種,即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和限制交易,認定一是考慮市場集中度,二是有沒有排除限制競爭,三是進入的及時性、可能性和充分性,祝你愉快!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