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貿市場管理實施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備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為某一次行動所制定的計劃類文書。你知道什麼樣的方案才能切實地幫助到我們嗎?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實施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了加強我辦農貿市場的管理,確保源頭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渭城區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建設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辦決定全面開展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建設活動,特製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農貿市場實施食品安全規范管理,落實市場主體責任、經營者第一責任人責任,有序建立和推進「准入指導把關、強化主體責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範帶動」的農貿市場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努力推動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新層次,實現農貿市場源頭「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二、規范管理重點
(一)市場主體責任:市場主體責任、准入制度漏祥、索證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實;市場規劃合理布局,劃區歸類經營,信息公布。
(二)重點整治范圍:我辦范圍內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包括自發的自由貿易市場)以及市場經營戶,特別是市場中的流動散戶。
(三)重點整治品種:糧食、食用油、肉及肉製品蔬菜、果品、鹵製品、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飲料、酒、散裝食品等各類食品,調味品等各類食品添加劑,市場經營戶自製食品,冷凍冷藏的禽、畜肉及其製品。
(四)重點環節:市場中小作坊加工。
三、規范管理內容
(一)清查經營主體資格。對市場內經營主體進行一次拉網式清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檢查市場主體在准入資格審核把關,農民自產食用農產品貿易和流動攤販嚴格檢查其身份證明,確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實。
(二)嚴格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嚴格檢查上市食品質量,重點查處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產品批准文號、未標示生產廠名、無質量合格證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國家命令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腐爛變質過期失效食品、超標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劑的食品、禁用限用農獸葯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點查處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假冒偽劣食品,依法查處食品銷售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偽造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台賬記錄制度等行為。
(三)嚴格查處小作坊加工等環節。嚴禁無登記備案、從業人員無健康證開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經營活動。
四、規范管理措施
(一)強化巡查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農貿市場及其食品經營者日常巡查監管力度。
一查食品經營者入市資格,主要檢查流通許可證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形式。
二查進貨查驗制度、台賬制度落實,主要檢查食品的來源是否從具有合法資質的供貨方購進,批發企業是否建立台賬,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單據作為零售商的台賬,並建立相關檔案;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三查食品包裝滲兆標識,主要檢查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儲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四查食品質量狀況,主要檢查食品是否存在發霉變質、超過保質期,食品周圍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貯存環境是否符叢搜租合要求,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經營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質量承諾,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六查活禽販售與屠宰市場是否分離,動物檢疫日票、禽類檢疫票是否明示。
(二)強化上市食品質量檢測與監控。採取定期、不定期抽樣檢測等性質,強化對農貿市場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監控。主要檢測項目:
1、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製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塊;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過國家標准;
4、食品中亞硝酸鹽的含量是否超過國家標准;
5、肉製品是否添加硼砂;
6、干鮮水產品、肉類產品及肉製品、乾果和米面製品是否浸泡雙氧水;
7、新鮮肉是否注水;
8、檢測蔬菜、瓜果中農葯殘留是否超標;
9、饅頭、油條等是否添加明礬;
10、市場中騎車游動的散戶,特別是打著陝北羊肉招牌的流動攤販。
(三)強化嚴厲查處工作力度。
一是對需取得許可證而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行為的,要立案查處;
二是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要立案查處;
三是對經營來源不明、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類食品的',要立案查處;
四是對未履行進貨查驗、索票索證的,要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五是對市場經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要依法嚴處。
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絕不以罰代刑。
(四)強化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各項自律制度。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十項自律制度,即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承諾制度,食品協議掛鉤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等。
(五)強化消費者自我保護和參與意識,落實食品安全舉報有獎制度。全面落實《渭城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公眾力量,保持對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障群眾食品消費安全。
五、工作步驟
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建設活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階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訂渭城街道辦事處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建設活動實施方案,召開市場主辦單位負責人動員會議,進行宣傳發動,安排開展市場自查自糾工作。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區級部門統一部署,對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拉網式檢查監督,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經營行為;同時健全農貿市場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群眾「菜籃子」安全。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對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建設活動進行認真總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監管,完善制度。完善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日常巡查制度,經營主體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激勵檔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問題食品下櫃制度,引導、督促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加強自律,認真做好進貨登記台賬、索證索票管理工作,對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要實施食品安全台賬電子管理,做到檔案記錄齊全、亮證經營、誠信守法。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檢查過程中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管理優秀農貿市場經營戶,樹立標兵;宣傳此活動,提高市場主辦者和市場經營戶的自律意識;及時曝光農貿市場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違法犯罪分子無處藏身,人人喊打;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和舉報獎勵政策,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識,營造人人關注、人人重視、人人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共同氛圍。
2. 農貿市場管理的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責任,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准,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葯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貿市場硬體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接受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台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責任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准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准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准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3. 農貿市場經營戶評比考核制度怎麼制訂
各農貿市場:為認真落實全市開展的農貿市場管理「最佳」與「最差」評比活動,鞏固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成果,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我區創建「最清潔江干」活動的深入開展,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農貿市場中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城」和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健全農貿市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為消費者提供更優的服務。 二、評比范圍全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設立的、具有固定設施的室內和棚頂農貿市場(見附件1)。三、活動目標和重點堅持以保障食品安全為中心,以打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秩序為重點,以提高經營管理人員和經營戶素質為手段,以強化日常管理為基本內容,以開展 「管理流動紅旗崗」為有效載體,採取經常性的動態檢查,褒優貶劣,促進農貿市場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調動市場舉辦單位爭先創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我區農貿市場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四、評比內容以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與消費者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對參評農貿市場的衛生環境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場秩序管理、市場設施維護、市場制度落實和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考評(各職能部門考核評分試行標准見附件2)。五、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農貿市場「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在區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指導下,由區商貿旅遊局牽頭,區衛生局、城管辦、行政執法、公安局,江干工商分局、質監分局、環保分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等部門密切配合。工作職責如下:1、牽頭單位職責:根據活動方案要求,制訂工作方案,加強開展活動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人員對「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進行考評。2、鎮、街道職責:根據方案要求,組織所屬農貿市場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落實長效管理措施,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制訂工作目標和措施,開展對農貿市場的日常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各項制度,協調農貿市場與周邊單位的關系,維護農貿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研究、總結和推廣農貿市場管理的成功經驗,開展農貿市場經營戶培訓工作,完成市區政府下達的有關農貿市場的各項工作任務。3、舉辦單位職責:根據組織單位下達的工作目標,按照市區政府開展農貿市場管理活動的要求,對本市場存在的臟、亂、差現象進行自查,制訂相應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制度,組織農貿市場管理者參加培訓,明確管理者的工作職責和要求,建立崗位責任制,強化內部考核機制,確保農貿市場管理到位。4、有關部門職責:按照本部門的工作職責,根據活動要求,積極參加檢查和考評工作,配合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從嚴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六、評比辦法1、「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每月進行一次,由商貿旅遊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農貿市場進行檢查考核評比。2、活動設流動紅旗6面,授予農貿市場評比中分數高的前6名。3、活動評比結果每月在《江干服務業》上進行通報;年度綜合考評依據各職能部門的單項考評情況,每個月流動紅旗取得的次數,結合區組織的明查暗訪情況綜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確定區年度6家「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的優勝農貿市場,並在江干報上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議。七、獎懲辦法1、每月評比中獲得「管理流動紅旗崗」的農貿市場負責人分別給予800元的人民幣獎勵;2、被評為年度「管理流動紅旗崗」的6家優勝農貿市場負責人,分別給予4000元的人民幣獎勵;3、在全年評比「管理流動紅旗崗」活動中,未取得流動紅旗的農貿市場,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市場舉辦單位和市場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附:1:江干區農貿市場名單和責任單位2:江干區農貿市場考核評分試行標准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市貿易局,區四辦,各鎮、街道,創建辦、滿意辦、商貿旅遊局、行政執法局、衛生局、城管辦,江干工商分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質監分局,徐立毅、蔡仲光、洪永躍、鄭桂嵐、陳祥興、周志宏、劉興仙江干區農貿市場綜合整治領導小組 2008年3月17日印發共印70份附件1:江干區農貿市場名單和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市場名單閘弄口街道機神農貿市場、三里亭農貿市場凱旋街道南肖埠農貿市場、景芳農貿市場采荷街道采荷一區農貿市場、采荷二區農貿市場、碑亭農貿市場、觀音堂農貿市場、清泰農貿市場四季青街道三堡農貿市場、五福農貿市場、水湘農貿市場筧橋鎮筧橋農貿市場、濮東農貿市場、弄口農貿市場、閘弄口農貿市場彭埠鎮彭埠農貿市場、七堡農貿市場、中遠農貿市場、嚴家弄農貿市場九堡鎮九堡農貿市場丁橋鎮丁橋農貿市場 附件2:江干區農貿市場開展「管理流動紅旗崗」評比活動內容與標准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硬體設施管理1、建築物立面外形完好,無斷牆殘壁;外牆整潔。0.5分 15分 2、市場大門上方標識清晰、明確、完整;標識、字體、顏色按規定要求使用。1分 3、經營者字型大小及標牌統一規范。0.5分 4、市場內按規定懸掛經營證照、星級、綠色市場等標志。1分 5、內外無違章搭建;房屋、設備無破損現象。0.5分 6、市場內通道暢通,主通道寬度≥3米,購物通道寬度≥2.5米,其他通道≥2米。0.5分 7、內牆粉刷干凈,底部至1.8米處應用瓷磚貼面;市場營業檯面四周用瓷磚貼面,平整無破損;攤位護欄設施良好。1分 8、攤位、營業房、貨架設置合理,整齊統一。1分 9、地面用地磚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鋪設,平整無破損。0.5分 10、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設施良好;場內地面保持乾燥。1分 11、符合消防條件,配備室內消防栓系統,消防設施完備。1分 12、活禽銷售區域設置相對獨立,有封閉宰殺間,排氣、沖洗、污物(水)處理和消毒等設施良好。1分 13、水管、電線暗線鋪設(電線應穿管),市場燈光符合經營要求。0.5分 14、設有宣傳欄、公示公告欄、導購圖、服務台、意見箱(簿);公布投訴電話、公平秤,多媒體顯示屏。2分缺一項扣0.2分 15、蔬菜農葯檢測室設在經營區,樣板農貿市場設在入口處。1分 16、前店後場的熟食製品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銷售專間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等,熟食間配有水池、空調等設施,實行全封閉操作,生產和銷售符合《杭州市熟食製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1分 17、設有休息專座、開水供應、廣播、咨詢服務台等服務項目。0.5分 18、統一市場門面和標識,統一經營證照和懸掛位置,統一市場內宣傳欄、廣告、告示設置。0.5分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市場制度管理1、實行屬地監管、責任主體到位;能切實履行主辦單位職責,做好服務工作。2分 18分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服從當地政府管理;及時上報統計資料。1分 3、管理制度健全,編制《市場管理手冊》,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定人、定崗、定責。2分 4、實行經營戶保證金制度;對經營戶進行培訓;建立班組;經營戶知道並遵守市場制度。3分 5、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服務人員服裝統一,佩掛服務證上崗。1分 6、建立經營戶好人好事及不良行為記錄制度;信息公開、輸入多媒體供消費者查詢。2分 7、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及時受理投訴,處理率達100%。1分 8、消防、治安、安全等制度健全,責任措施到位,符合有關規定,全年無事故。2分 9、重視檔案管理,資料和各類台帳齊全,裝訂整齊。2分 10、「三放心」、市場秩序、衛生環境、安全管理、周邊管理等各項制度落實。2分 衛生環境管理1、市場周邊「門前三包」范圍內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和綠化帶清潔衛生;綠化無缺株、死株現象。3分 20分 2、市場內外無隨地吐痰、便溺、無亂貼亂塗現象。2分 3、場內實行經營期間全程保潔,隨時清掃地面垃圾,通道地面垃圾3分鍾內必須清掃干凈;每個攤位內設保潔桶(袋),地面干凈整潔;攤位內商品、經營工具擺放整齊。7分 4、場內牆壁、櫃台、門窗、燈具、柱子等四周潔凈,無蜘蛛網、無積塵。2分 5、集中設置規范的垃圾箱房,無破損、不滿溢、箱外無垃圾和雜物,及時集中清運。2分無垃圾房扣2分,其它缺項扣1分 6、市場內廁所達到二類標准,設施完好,地面,封閉間干凈無積水,通風透氣無異味。2分廁所達不到二類扣2分,其它缺項扣1分 7、落實市場衛生管理責任,有專人負責市場環境衛生(經營面積1500平方米以下,4-6人;經營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2500以下,6-8人;經營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8-10人)。2分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部位、目標要求評分標准滿分實得分備注市場秩序管理1、無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行為;無短斤缺兩、哄抬物價行為。3分發現有一起所述行為,扣2分23分 2、商品明碼標價,產品標識規范。2分蔬菜、鮮活商品設中心指導價,其它按規定明碼標價。 3、證照齊全,統一懸掛或採用多媒體查詢,經營商品在核定范圍之內。2分 4、商品劃行歸市,布局合理;攤位商品擺放整齊,無亂吊亂掛、亂堆亂放現象。4分 5、經營人員統一佩證服務。2分 6、場內無車輛進出,無倚門設攤、佔道經營或流動經營行為。2分 7、攤位全部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電子秤;擺放位置不得低於櫃台台而,方便消費者查看。2分 8、特殊行業應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2分 9、場口無流動攤販和擴攤、侵佔道路行為,統一場外車輛停放,並整齊有序。3分 10、經營戶無佔道經營、倚門設攤現象。1分 食品安全管理1、全面使用綠色環保可降解塑料袋;無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裝袋。3分 24分 2、按商品(食品)對溫度要求,配置經營設施、用具,設置營業房。4分 3、熟食製品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經營人員健康證、衛生許可證齊全);食品容器及包裝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加蓋加罩。2分 5、食用農產品按規定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在電子顯示屏或公示欄公布;檢測結果及時上網傳遞。3分 6、蔬菜、畜禽、肉類、豆製品、鹵味、散裝酒等商品實行准入管理,出證、索證等手續齊備,台帳登記完整;無過期食品,無違禁野生動物銷售。5分 7、熟食經營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並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飾物。2分 8、無「三無」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3分 9、場內配備滅四害設施,經常開展除「四害」活動;熟食攤位、營業房設有防蠅、防塵、防腐「三防」以及洗手、消毒等設施。2分
4. 農貿市場管理_菜市場管理員是做什麼的
怎樣搞好農貿市場管理
以下供朋友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准》等有關文件精神,在我區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導思想通過農貿市場整治活動,促進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初步解決農貿市場無證、溢攤、佔道經營、硬體設施不到位、商品劃行、攤位擺放、從業人員自身衛生、食品攤位衛生、除四害、垃圾袋裝化、衛生保潔等重點、難點問題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准》等有關文件精神,在我區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農貿市場整治活動,促進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初步解決農貿市場無證、溢攤、佔道經營、硬體設施不到位、商品劃行、攤位擺放、從業人員自身衛生、食品攤位衛生、除四害、垃圾袋裝化、衛生保潔等重點、難點問題。在整治活動中要把對農貿市場的整治與鞏固佔道攤點整治成果相結合,把市場環境衛生改善與規范化管理相結合,把做好市場日常管理與創衛達標相結合,把近期硬體設施改善與遠期發展目標相結合,更好地凈化、美化市場環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礎。
二、整治范圍及目標
目前猇亭區內共有成形的農貿市場六個,分別是古老背市場、中心市場、愛民市場、雲池市場、虎牙市場、長江市場,共計門面、攤位300餘戶,攤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嶺路與正大路交匯處還有一個自發形成的「露水」市場,主要進行蔬菜批發交易。
此次整治活動范圍是猇亭區內的所有農貿市場,包括露水菜場、非法馬路市場,以及市場外的「溢攤」行為。其中以六個農貿市場為重點,全面做好農貿市場整治工作。
通過規劃疏導、拉網過篩、集中查處、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實現下列目標:
1、取締一批非法農貿市場;
2、限期取締一批「露水」市場;
3、基本消滅農貿市場的溢攤現象;
4、使所有農貿市場基本達到硬體設施完善、軟體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場容衛生整潔、四害密度達標、無溢攤和違章佔道經營、日常管理達到規范化農貿市場的檢查標准。
三、 整治重點
1、對市場業主要按「三優一規范」的要求促進其規范到位,攤、店劃行歸類,衛生保潔落實,喇叭口秩序良好,場內無亂牽亂掛亂堆現象,保持主幹道通暢(3米以上)。
2、市場內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強商品市場安全管理,組織市場業主及經營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全面檢查各市場消防安全情況,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要督促業主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市場安全。
3、市場內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政策法規的宣傳欄、復稱(尺)設施要建立完善,協調工作要及時,辦事效率要高。
4、市場內管理人員要實行定崗、定責、定任務、定獎懲、佩牌上崗,制度建全,設立「一表八簿」。
5、市場內投訴處理及時,開展「放心門店」「文明(示範)經營戶活動,無欺行霸市現象。
6、嚴肅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市場內經營戶要按規定亮照亮證,商品擺放要衛生、整齊、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各類上市商品要劃行歸類、明碼標價,重點加強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肉食品、糧油、水產品、豆製品、酒、飲料、糕點等商品的監管。嚴防「白條肉」及假冒、劣質商品上市,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重點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購貨台帳,實施信譽制度,市場內無銷售野生保護動物商品現象。
菜市場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菜市場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1) 在農業生產者個人或集體間互通有無、調劑餘缺,為農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應;
(2) 彌補國營商業不足,滿足城鎮居民的「菜籃子」需求;
(3) 縮短上市時間,保持 商品鮮度;
(4) 農副產品生產者直接獲取產品信息。農貿市場所售商品價格,是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范圍內,由買賣雙方議定。對於群眾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國家實行最高限價。
5. 市場管理制度
為加強市場管理,實現「管好市場,服務社會」的目標,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市場物業管理(一)我中心市場物業包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房地產和市場生產經營設施等。上述資產屬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佔用、破壞。(二)市場商鋪台位由各物業所統一管理。各所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三)維護和完善市場內設施,保證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租賃後的商鋪台位只准用作經營,不準改作他用,不能隨便改變原結構或破壞商鋪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設施。如需改變結構的,由經營者向物業所提出申請,經市場管理股和規劃建設股同意後,方能改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由改動者(經營戶)負責。(四)市場內建立安全生產制度。物業所要引導、教育經營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現事故時,經營者之間要互相照應,共同維護市場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場經營管理
(一)市場商鋪台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各物業所市場商鋪、固定台(攤)位的定費標准必須報市場管理股審批備案,商鋪、固定台(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股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股審批。各物業所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台(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股審批後,再送規劃建設股審核,經批准才能動工。
(三)各物業所要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並及時存入指定銀行帳戶。
(四)各物業所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物業管理所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台位搭建任何建築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市場物業管理所監督管理
(一)物業所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
(二)物業所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本單位的收費和管理情況,組織幹部職工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對幹部職工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物業所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四)物業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並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按漏交額加倍收費。
2、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後,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3、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物業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4、不遵守衛生、防火規定及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6. 菜市場管理方案和細則
法律分析:市場衛生管理規范經營戶應該保持所經營的攤位、店面衛生狀況良好,無積水、無垃圾,按時做好清潔工作。市場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菜市場管理條例》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證照管理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三)價格管理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計量管理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五)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六)公共服務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公平秤等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2、菜市場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盡量現場解決,使顧客千萬實質性損失的,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
7. 漳州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農貿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以食用農產品等現貨銷售為主的交易場所。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農貿市場,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負責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並建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指定農貿市場管理機構,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的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農貿市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管委會參照縣級人民政府職責負責本轄區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對市場開辦者進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農貿市場食品安全,加強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負責計量器具、商品價格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商務部門牽頭農貿市場改造建設及項目驗收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合法合理使用建設補助資金,並履行有關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農貿市場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商務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網點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農貿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標准。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的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的長效機制。第九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第十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建設網點布局規劃;
(二)符合農貿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標准和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固定場地、設施設備;
(三)配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四)具備經營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等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自產自銷交易區,用於本地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並免收場地使用費。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交易區設置和使用情況,給予市場開辦者相應的資金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佔道擺設農副產品臨時攤點。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市場秩序、突發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農貿市場日常管理。
市場開辦者應當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公布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名單、投訴舉報電話、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途徑等相關信息。第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管理協議,對經營內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環境衛生、計量管理、場內秩序等經營管理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市場開辦者發現場內經營者違反管理協議或者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應當及時督促場內經營者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場開辦者可以依照管理協議終止場內經營者在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