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代理人的禁止行為主要有哪些
保險代理人的禁止行為主要有哪些
導讀: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的人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百經營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從事下列行為:
1、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義務,編造並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與保險合同內容及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給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錯誤信息,使其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接受保險合同的額外義務或者接受有損其利益的保險理賠。
2、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不僅不能編造虛假情況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也不能對自己知道而且應當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說明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予說明。這些情況主要包括:與訂立、履行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情況,保險公司的責任及責任的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責任期間,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其處理等。
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的責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採取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手段,以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或者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違反法律規定,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僅可能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且會造成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擾亂保險業經營管理秩序,所以應當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公平競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Ⅱ 簡述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違規和過失行為有哪些
一、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違規行為:
1、為了拿提成,誤導客戶投保。
2、為了促成保單,返利誘惑客戶。
3、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4、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5、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6、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7、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8、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過失行為
1、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2、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3、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4、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託非法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的費用。
第六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供或者承諾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
《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Ⅲ 保險公司哪些行為屬於違規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有: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法律依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Ⅳ 保險公司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共有十三種,分別為欺騙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給予回扣、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騙取保險金、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