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競爭
競爭應該是人們為生存和發展對現實的一種挑戰。它既可能失敗,也可能獲得成功。欲取得競爭的優勝,就必須對競爭有深刻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競爭意識。
競爭是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那麼整個社會就應該樹立公平競爭的意識,對競爭進行規范。競爭者應該用道德、知識、能力、謀略的力量去征服公眾、征服對手。
設置障礙無助於現實的改善,誹謗、揭短等拆台行為同樣無助於在競爭中取勝,相反暴露了人格的卑劣。
競爭有助於社會向前發展,而設置障礙、拆台則阻礙了歷史進步。
歷史進入市場經濟時代,競爭已無處不在,並呈現出全方位特徵。在時間上,競爭表現出不間斷性和並發性。所謂不間斷性,就是說一個競爭還沒結束,另一個競爭已經開始,絕無一勞永逸之事。所謂並發性,是說幾個競爭同時發生。
競爭在時間上的兩個特徵告訴人們:時機是競爭成功與否的關鍵,它要求人們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好時機,並巧妙運用。如「笨鳥先飛」、「先發制人」、「後發制人」、「隨機應變」、「激流勇退」等就是人們在競爭中對時機經驗的概括。
在空間上,競爭表現出層次性和相關性。所謂層次性,是指明小到人與人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大到民族與民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都存在著競爭。所謂相關性,是指各種競爭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
競爭在空間上的特徵同樣告訴我們:競爭應該選擇最佳的空間位置,選擇影響面最大的切入點。如:「佔領制高點」、「綱舉目張」、「左右逢源」、「圍魏救趙」等就是人們在競爭中運用空間經驗的總結。
在競爭方式上,競爭表現出多樣性。有策略的變化,有方式方法手段的變化。如謀攻、虛實等,又如:政治謀略、經濟謀略、軍事謀略、外交謀略、教育謀略、處世謀略等。
競爭方式上的多樣性表明:競爭從來就沒有固定的模式,競爭最需要競爭者創造性地發揮主觀能動作用。
面對競爭,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極力提高自身素質,擯棄卑劣和懦弱,極力展示自身的才華,為推動歷史進步盡力。
面對競爭,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充分意識到,生命的有限和可貴,我們不應該為瑣事浪費過多的精力,在諸如打麻將、打牌、小雞肚腸的爭斗中消磨時間。放棄無為的競爭,讓生命更輝煌,這就是我們應有的競爭意識。
❷ 為什麼政府鼓勵市場公平競爭
因為不公平會帶來惡性競爭,導致全社會利益受損。
公平競爭可以保證各個企業都有一樣的外部環境可以開展業務競爭,這樣企業就會投入精力和資金去研發更有競爭力的產品,這樣消費者才能得到實惠。
反過來如果競爭不公平,有的質次價高的產品反而佔領了市場,那另外的企業和消費者都成了受害者。
拓展資料:
一、公平競爭的含義
公平競爭是指競爭者之間所進行的公開、平等、公正的競爭。公平競爭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他們不斷完善管理,向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新產品。它可以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並最終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帶來福利。
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產業和市場,採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進口和鼓勵出口的措施;一些從事貿易的企業採取假冒或低價傾銷等手段,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些行為對正常的貿易活動都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在倡導自由貿易的同時,始終注意對公平競爭的維護,並將其作為制訂各項協議的主要原則。從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三個主要領域看,公平競爭原則都有體現。
二、貨物貿易領域
傾銷和補貼一直被認為是典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國外銷售產品,從而對外國的產業造成了損害;補貼是由於政府的資助而使某些產品增加了競爭優勢。在外國產品進行傾銷和補貼的情況下,國內產業便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因而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採用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方法,以抵銷這兩種行為對國內產業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但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在作出這種授權的同時,也在防止另外一種傾向,即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本身成為公平貿易的障礙,也就是政府濫用這兩種手段,以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為此,世界貿易組織為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例如,對於反傾銷,世界貿易組織規定了如何認定進口產品正在傾銷,如何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正在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威脅造成損害,以及發起調查、收集信息、徵收反傾銷稅和終止徵收反傾銷稅等方面所應遵循的程序。
❸ 關於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建設方面的法律
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❹ 公平競爭的原則指的是
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和優勝劣汰的作用與評判,並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的結果。
公平競爭既是競爭群體利益的要求,也是國家規制競爭活動的指導思想。
❺ 什麼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的
(1)①市場經濟就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形式。②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③營造公平競爭機制,有利於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❻ 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最重要的法律是什麼
最重要的應該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反壟斷法》。這些法律都是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公平競爭和良好的市場秩序的。
❼ 誰主要負責維護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
(.市縣政府)主要負責維護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以及對下級政府在市場監管方面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指導。
❽ 政府鼓勵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因
你好,因為只有市場公平競爭的話,我們每個人都有機會,因為假如允許隨意競爭的話,很多壟斷企業會一直打圧新出現的小企業。
❾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貫徹什麼的主要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❿ 市場經濟的最基本原則是哪個1價值法則2反壟斷3公平競爭4自由競爭
價值法則,因為當初建立市場經濟時,建設者絕不會想到反壟斷、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