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菜市場需要幾個部門審批
要建設農貿市場首先要通過發改委審批,到國土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衛生防役,公安局備案。
具體流程:到工商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到你所在區域的市場管理分局辦理,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營業用房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營業用房產權證)及本人照片一張即可。按照工商要求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衛生部門辦公共場所的衛生證、消防隊的消防合格證、稅務登記證等。
農貿市場建設項目是由發改委根據本區域內進行布點管控,根據所有單位批復下來,就可以租地或者利用閑置空房裝修就可以招商招租。
1. 要有地方政府物價部門的收費審批文件;
2. 是要有合法使用的土地(場地),租的或買的;
3. 是要有政府的立項審批文件,農貿市場一般都在政府的建設規劃內,不是想在哪裡開都行;
4. 要去衛生部門辦公共場所的衛生證、消防隊的消防合格證、工商局的營業執照等;
5. 地方政府不會反對個人開辦農貿市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投資人可以從投資中得到收益;
6. 建好後,你還要有維護正常運作的水電開支、保潔員、物管員、日常維修費用等開支,還要有相關的管理人員等;
7. 要有建棚頂和其他基礎設施的資金,如消防設施、水池、案板、電路、水源等,而且有的地方農貿市場還和商住樓一起開發建設。
法律依據
《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經政府批準的單位,可以開辦市場。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辦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二)符合城鄉建設發展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開辦單位申請辦理市場登記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開辦市場的文件;
(五)市場負責人的任用及身份證明;
(六)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其他文件或證明。
⑵ 辦理農貿市場市場登記證需要哪些手續
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網點規劃;
(二)有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具備與市場規模和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水電、消防、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必要的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 在農業生產者個人或集體間互通有無、調劑餘缺,為農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應;
(2) 彌補國營商業不足,滿足城鎮居民的「菜籃子」需求;
(3) 縮短上市時間,保持 商品鮮度;
(4) 農副產品生產者直接獲取產品信息。農貿市場所售商品價格,是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范圍內,由買賣雙方議定。對於群眾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國家實行最高限價。
⑶ 求菜場管理制度細則
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本規定所稱菜市場,是指經批准建設,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瓜果、水產品、糧油、禽蛋、肉類及其製品、糧油及其製品、豆製品、熟食、調味品、土特產等農副產品的零售經營為主,由若干經營者入場經營,分別納稅,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固定場所。第三條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的建設,納入吉安城市建設規劃、商業網點布局建設規劃和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第四條市商務局為菜市場網點布局規劃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全市菜市場標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吉州、青原區政府應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作為為屬地菜市場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單位,負責本轄區內所有菜市場的管理服務。同時接受市、區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以依法開辦菜市場。開辦菜市場,由開辦單位或者投資者向所在區商務局申請、咨詢開辦的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可行性報告,區商務局會同區土地、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審批。第六條按城建規劃應新建配套菜市場的,開發商必須在其開發的小區內按規劃要求建設菜市場,作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後,應無償交由屬地政府,並由屬地政府委託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管理。菜市場投資者或產權所有者必須按規定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管理協議,收取場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經營管理。第七條在本規定執行前所建、實行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的菜市場,一律移交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開發商及各單位自辦、聯辦的菜市場內規劃的固定攤位和店鋪的買賣出租,由開發商及自辦、聯辦單位自行買賣或收取租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接受委託管理服務時,應與產權單位或個人簽訂管理服務協議,並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制定並執行菜市場管理制度。第八條各級商務、城管、工商、農業、林業、公安、交警、消防、規劃、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對菜市場進行管理。第九條市城管局、工商局、農業局等市政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根據菜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或者派駐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協助管理,並配套相應的檢測設施。第十條區商務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商務局簽署同意開辦的意見:(一)市場設置應符合規劃部門的城市建設規劃,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二)市場設置應符合商務部門的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生活;(三)開辦者委託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對擬開辦菜市場進行管理的承諾書;(四)有開辦市場必需的資金;(五)具備開辦市場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衛生等條件;(六)有菜市場設立的可行性報告;(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建設標准》建設菜市場的承諾書。對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市商務局出具不同意開辦菜市場的書面意見。第十一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按委託管理服務協議對菜市場履行以下管理服務職責:(一)建立、落實市場交易、衛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場公約;(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貫徹執行菜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農產品的檢驗檢疫,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對入場經營者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四)維持菜市場內秩序,保持場地和設施整潔、完好;(五)負責市場的統計工作;(六)負責市場場地及設施的建設和其他經營條件的改善;(七)設立公平計量器具、監督箱,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第十二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在菜市場明顯位置設立標志牌,標明市場名稱、開辦單位名稱、管理服務組織負責人姓名和市場交易范圍、市場界限、開閉市的時間等。第十三條進入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憑證,並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的攤位,亮照經營。第十四條菜市場要設立農民直銷區,不小於菜市場營業面積的20%。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引導菜農進入直銷區,銷售自產蔬菜,豐富城市菜籃子,進入直銷區的菜農,由村、鄉兩級出具證明,在常駐菜市場登記辦證,給予稅費減免。第十五條 菜市場的合並、遷移或者撤銷,開辦單位應按申請開辦程序,到市商務局和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與所在區市場物業管理中心變更委託管理協議。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開辦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和建築的使用性質,不得自行關閉菜市場。違者,除恢復原狀外,還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第十六條進入菜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商務、工商、稅收、物價、農業、林業、治安、勞動、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畜禽檢疫、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違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七條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局、規劃建設局、工商局、商務局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一)對未經許可在菜市場外佔用道路擺攤經營或者流動經營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予糾正。(二)對擅自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有菜市場。確需合並、關閉、遷移菜市場的,應限期補辦變更登記,對其中不符合開辦條件的,責令停辦。(三)對擅自開辦菜市場者、或投資建設菜市場者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未按城建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新建或設立菜市場的,應予取締。(四)對擅自撤銷菜市場或者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及其建築使用性質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糾正。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對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按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的委託管理服務協議,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繳納相關費用,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繳費人出具市財政局監制的事業性收費收據,相關費用的收取標准應經物價部門核定。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為經營者提供設施的,可以收取設施租賃費用。第二十條因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由區商務部門對該中心下達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至責令其停辦。第二十一條市場所有者和經營者對市場物業管理中心管理行為有異議時,可向區商務局投訴。經調查核實,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未按協議履行好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區商務部門應責令市場物業管理中心進行整改。市場管理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其它各縣(市)農貿市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範文一份,合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