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經濟控制下的市場力量
如何理解經濟控制和市場力量,在自願交易的市場上,一個企業能得到的收入,絕對不可能超過他對消費者創造的價值,除非這個企業坑蒙拐騙。
即使是一個壟斷企業,你為消費者創造的價值是100,你自己可能拿其中99,但你不可能拿101。
一般而言競爭越激烈,企業相對消費者能夠拿走的份額越少,留給消費者的剩餘越多。需要提醒的是,在保護個人產權的制度下,每個人都不能強買強賣,但是有一個機構可以強買強賣——那就是政府。因為政府的收入是通過稅收獲得的。
理論上,政府存在的價值也是向民眾提供服務。但政府跟企業不同的是:企業要取得收入,必須滿足消費者的某種意願;而不受民眾約束的政府,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可以征稅,都能得到收入。
2. 什麼是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優勢地位或市場控制地位,是企業的一種狀態,一般是指企業在特定市場上所具有的某種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盡管各國反壟斷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別有壟斷狀態、獨占、壟斷力以及經濟優勢等不同的稱謂,但它們所指的經濟現象卻是大致相同的。 市場支配地位是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則沒有使用這一術語。相對應地,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壟斷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壟斷法使用了「壟斷狀態」一詞,我國台灣地區的公平競爭法使用了「獨占」,匈牙利的反壟斷法使用的則是「佔有經濟優勢」。盡管各國和地區的反壟斷法使用的稱謂不同,但所指的經濟現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個企業或者某些企業在特定的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市場力量,通過運用這種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場,不受有效競爭的制約,對市場運行產生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