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的管理,繁榮水產品批發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我市「菜籃子」工程的進一步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產品,系指海水、淡水、灘塗養殖和海水、淡水捕撈的鮮活水生動物及其冷凍製品。第三條廈門市水產局是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水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廈門市魚市場管理處根據本規定具體負責水產品批發市場交易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價、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管理水產品批發市場。第四條漁民、養殖戶、漁業公司(以下簡稱漁業生產者)在我市批發水產品,經營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外地購買水產品進入我市批發,都應在沙波尾魚市場、東渡魚市場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魚市場內進行。
為保證水產品鮮活而確需在前款規定的魚市場外出售水產品的,應向市魚市場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在指定地點進行。第五條市魚市場管理處應加強管理,為交易雙方提供靠駁碼頭、補網場所、經營場所和吊卸搬運器具,為漁船提供水、冰、電及漁需、漁具等設施。第六條各魚市場管理機構應為水產品交易雙方提供良好服務,及時公布市場信息,並可為水產品交易雙方辦理代購、代銷、代儲、代運業務。第七條在我市范圍內銷售水產品的漁業生產者及經營者,免交漁港靠駁費、水產品交易場地費、水產品過磅費、魚市場衛生管理費。第八條鼓勵漁業生產者進入魚市場設點直銷水產品。第九條鼓勵外地的漁業生產者進入我市銷售水產品。
外地漁業生產者到我市銷售水產品的,加冰、加水、用電等有關保障按我市漁業生產者同等標准予以收費。第十條設立魚類生產發展基金,扶持長期在我市銷售水產品的漁業生產者發展生產。第十一條凡在沙坡尾魚市場、東渡魚市場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魚市場和指定地點內采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采購方)必須持有市魚市場管理處發給的采購許可證。
采購許可證自領取之日起每三年內由市魚市場管理處審核一次。第十二條采購方在采購水產品時應按規定向市魚市場管理處申報采購的水產品的品種和數量。第十三條采購方采購水產品,應向市魚市場管理處交納交易管理費。交易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二。
在沙波尾魚市場、東渡魚市場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魚市場內采購水產品的,按次繳納;經批准在前述魚市場外采購水產品的,按月繳納。第十四條水產品交易雙方應按國家規定交納稅收。市魚市場管理處受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委託,負責代征水產品有關稅收。第十五條下列物品不準在魚市場出售:
(一)與水產品交易無關的其他商品;
(二)有毒、有害、腐爛、灌水、變質的水產品;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上市出售的水產品。第十六條水產品交易禁止以次充好、摻雜摻假、短斤少兩,交易的水產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魚市場內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認可。第十七條嚴禁在魚市場內哄抬物價、欺行霸市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擅自在魚市場外出售水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辦理采購許可證而經營水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采購的水產品的品種、數量、金額,未繳或少繳交易管理費的,補繳交易管理費,並按應繳的交易管理費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購許可證。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偷稅、抗稅的,移送稅務部門處理。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分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由市水產局決定。第二十四條魚市場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去市場買海鮮時,要注意什麼哪些魚貓膩多呢
去市場買海鮮的時候,遇到這3種魚要注意,貓膩多,專坑海鮮小白
不管什麼時候,海鮮都是人們非常喜歡的東西,一年四季我們都能吃到。說起來,其實還挺羨慕沿海人民的,幾乎每天都可以吃到非常新鮮的海鮮,那邊的海鮮種類也是我們內陸地區無法比擬的。
㈢ 市場售賣淡水魚要什麼證件
質量合格證明與水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以成都為例。凡是在成都市區域內銷售的水產品,必須取得質量合格證明和水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否則將禁止上市銷售。記者昨日從成都市水務局舉辦的水產品市場准入檢驗檢疫培訓會上獲悉,6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將全面實施水產品市場准入。
根據市場准入實施方案,水產品市場開辦者對本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市場必須與銷售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設立或委託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本市場銷售的水產品質量進行檢測;按規定查驗水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水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發現的不合格水產品應立即制止銷售者出售或轉移,並及時報告漁業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水產品等違法行為提供保管、倉儲、運輸、經營場地等條件。
㈣ 農業部等關於印發《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引導、規范水產品市場主體,加強水產品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漁業經濟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水產品批發市場。市場開辦者和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批發市場的交易必須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則。第四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品批發市場實施行業指導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水產品批發市場的交易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六條以水產品為主要經營對象的批發市場,必須統一使用「×××水產品批發市場」的名稱。第二章批發市場的開辦、變更和終止第七條市場開辦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進行。第八條設立水產品批發市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批發市場的名稱和章程,批發市場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市場名稱及場址;
2.經營范圍及市場規劃;
3.資金來源及投資方式;
4.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和職責;
5.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6.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
7.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二)符合地方的統一規劃和布局。批發市場選點要符合水產品批發市場總體規劃布局。批發市場在城市規劃和漁港規劃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漁港規劃的要求,服從規劃管理。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准。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交易設施,如固定的場地、碼頭、冷藏、加工、運輸、結算、信息傳遞等設施,以及管理機構和其他條件。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九條國家重點水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應當由市場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場開辦者向批發市場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第十條國家重點水產品批發市場在登記注冊後,由農業部和該省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水產品批發市場可由漁業、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公安、商檢、稅務、物價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市場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不得參與市場經營。第十一條地方水產品批發市場在登記注冊後,其管理形式可以參照國家重點水產品批發市場的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二條市場分立、合並、停業、遷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市場審批部門核准,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第十三條市場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批發市場提出申請,經原批準的政府同意後注銷登記;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合法終止。第十四條批發市場終止後,應當依法成立資產清算組織,清算其資產及債權債務。第三章交易與管理第十五條進入水產品批發市場的貨物,必須在政府批准該市場經辦的批發業務范圍之內。進入市場的貨物必須符合衛生、漁政部門的規定;腐敗變質、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貨物,違法捕獲的水產品,不得進入市場。第十六條批發交易必須保證公正、合理,嚴禁壟斷。
(一)批發交易一般應當以拍賣或者投標方式進行。但形不成拍賣或者投標條件的,也可以採取議價銷售或者定價銷售方式。登場貨物較多,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批發後剩餘的物品,也可以採取議價銷售方式。
(二)市場開辦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批發市場內對其經營范圍內的貨物有買賣行為。
(三)批發交易開始前,應當公布上一日各主要貨物成交的價格,並公布當日到貨情況,包括各種貨物的品名、數量及供貨人。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並依法納稅。第十八條批發市場應當組建相應的結算系統。貨物成交後,由市場委派的專職人員開具銷售貨款票,其內容應當包括貨物品名、數量、單價、貨款總額、供貨人、買貨人等項,由買貨人持票到市場財務結算處辦理貨款結算手續,並交納費、稅後,憑票取貨。第十九條各批發市場應當制訂本市場交易規則及市場工作人員職責,公布於眾,並對本市場工作人員定期考核,徵求買賣雙方對改進市場服務管理工作及對工作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