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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市場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5-30 08:40:01

① 礦業權市場建設原則是什麼

該原則是:依法、公開、公平、競爭。
1、依法:是指建立礦業權市場的法律依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2、公開:是指礦業權市場信息公開透明,實現公共監督。
3、公平:是指礦業權市場資源配置公正合理,各方享有平等機會。
4、競爭:是指罩型礦業權市場實行市場化競爭,促進睜肢礦業資源開發的效益最大化。
這些原則是建立一個健康、有序、高效的悉悶世礦業權市場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②  礦業權市場管理

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發展,各種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紛紛進入市場流通領域。金融市場也適度開放,投資出現多元化的趨勢。地勘行業內部的企業化進程加速,一些企業出現兼並、重組、破產。進入風險勘查、開采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也越來越多。企業主體的變更要求礦業權資產重組或出售,迫切要求建立礦業權的流通市場。現實的經濟活動要求法律、法規給礦業權的流通以合法的地位。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准許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條款,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礦業權管理體制以及礦業權市場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礦業權管理體制的改革,特別是礦業權流轉制度的確立為我國的礦業發展開創了一個新的局面,必將大大增強我國礦業權市場的活力,加強市場在礦業權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導國內外資金對我國地質勘查業及礦業的投資,促進我國的礦業發展。

(一)礦業權流轉及其形式

礦業權市場管理體制的一項核心內容是礦業權流轉制度。所謂「流轉」是指資產或資金在流通過程中的不斷進行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因此,礦業權流轉是指礦業權在其流通過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間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周轉過程中達到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礦業權的流轉方向是多樣化的,可以由國家到企業(包括各種經濟類型),也可以由企業到企業,也可以由企業到國家。

按照礦業權流轉的方向和對象,一般將礦業權流轉分為兩種形式:即一級礦業權出讓市場和二級礦業權轉讓市場。

1.礦業權的出讓

一級礦業權市場是指礦業權作為資產初次進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場。我國在礦業權管理上實行的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登記許可證制度。初次投入市場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都是國家壟斷的,一般採取出讓的方式。國家可根據國民經濟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礦產資源存在形式的不同,採用不同的出讓形式,如授予、協議、委託、招標和拍賣等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

2.礦業權的轉讓

二級礦業權市場是一級市場的延伸和擴大,是指礦業權人為了經營的目的將礦業權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其流轉是在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流轉的形式多種多樣,有出售、作價出資、股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等。二級礦業權市場的轉讓是有條件的,必須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運作。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

新中國成立以來,地勘工作一直是國家財政投資,國家投入了大約800億元人民幣地質勘查費用於各類地質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地質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礦產地。其中,有些礦產地已被礦山無償佔用,申領了采礦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即成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有些目前仍在進行礦產勘查活動,即成為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既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礦業的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外;還應享受國家作為礦業權人的投資權益。但隨著政企分開,國家政府機構主要是以社會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參與礦業收益的社會再分配。

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國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體身份參與他們的轉讓和收益過程。1998年發布的兩權轉讓辦法規定,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必須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確認。轉讓後的收益根據地礦主管部門和財政部1996年頒布的《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中對地勘成果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的收益,按其實際成本數轉成國家基金,作為國家投入地勘單位的資本,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礦業權流轉制度

前已述及,礦業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包括礦業權一級市場的出讓和二級市場的轉讓兩種基本方式。礦業權流轉制度也可以分為兩個相應的基本制度,即礦業權國家出讓制度和礦業權轉讓制度。建立探礦權和采礦權流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為核心的國家出讓市場以及以市場供需為核心的、以經濟利益為驅動的二級轉讓市場。

1.礦業權國家出讓制度

國家出讓的一級市場,是兩權流轉制度的第一個環節。探礦權和采礦權呈縱向流通,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投入市場運行,國家對該市場有壟斷性。表現為政府與礦業權申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據國家的整體利益,特別是不同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及經濟發展的總體需求來確定出讓形式。例如,對於一般礦產地,尤其是在礦產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區塊出讓探礦權時,經常使用申請批准,即根據申請人的先後順序,將探礦權授予最先申請者。申請者只須按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就可獲得探礦權。對於一些已知礦產地,招標出讓礦業權更為常見。對於我國今後的礦業權出讓市場來說,競爭性招標方式、協議方式、委託方式及拍賣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礦業權人自動放棄礦業權,或由國家收回後再度出讓,否則同一礦產地的礦業權只能出讓一次。

2.礦業權轉讓制度

以探礦權為例,探礦權申請人在從國家出讓取得了探礦權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投資勘查,找到礦或取得一些有價值的發現的情況下,都有可能進入二級市場,申請礦業權的轉讓。受讓人經過批准獲得探礦權之後,經過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階段,也有可能再次進入礦業權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一個礦業權如果符合轉讓條件,經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轉讓。采礦權也是如此,作為采礦權人的不同主體,出於各種原因,都可以將采礦權拿到二級市場,以市場交易行為進行一次或多次轉讓。

二級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礦業權呈橫向流通,各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對礦業權轉讓市場進行管理和宏觀調控。可以說,礦業權流轉的二級市場才真正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公開、效率原則以及利益驅動原則。當然,現在還存在著許多原來從國家無償獲得的礦業權,國家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地勘費投資,如果這些礦業權要轉讓,不論現在是誰持有,都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國家的地勘費投資都要在評估的基礎上予以補償。

(四)礦業權市場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國家對礦業權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杜絕在礦業權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點是礦業權流轉的二級市場。衡量是否進行炒作的標志是礦業權持有人是否按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獲得礦業權者不做任何工作或資金投入,轉手即出賣礦業權獲取暴利,即可視為炒作礦業權行為。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從礦產資源儲量的核實入手,把住儲量關、勘查投入關、采礦基建投入關、勘查者和采礦者的資質關,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礦業權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為資產的合理流動服務。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為優化配置礦業權資產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探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或者與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的單位組成勘查合夥人,才有資格進入探礦權市場進行探礦權交易,以保證探礦權獲得者是以勘查、采礦為目的。如嚴格檢驗轉讓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必須出據具有儲量審批資格的組織核實的保有儲量報告。受讓方要有充足的資金和技術、管理能力經營礦山。大、中型礦山的采礦權轉讓還要提交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組織出據的評估報告。

礦業權的轉讓要按程序進行,首先必須保證礦業權的真實性,杜絕欺詐行為,交易過程必須公開,轉讓礦業權的雙方必須在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轉讓雙方要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轉讓申請的有關表格,接受管理機關的審查,進行轉讓登記,審查批准後,到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礦業權許可證書。其轉讓行為才能合法生效。

③ 礦業權市場的作用

(1)礦業權市場能使礦產勘查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所謂市場配置資源,就是通過市場價格來引導和調節資源的流向。因此,建立在市場形成價格機制上的礦業權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不僅能使勘查成果得到優化配置,而且能使勘查要素得到優化選擇。

(2)礦業權市場通過公平的競爭形成優勝劣汰。即在市場競爭中,可以使那些管理好、技術水平高、各方面先進的單位不斷提高市場的份額,迫使那些管理差、技術水平低的單位要麼退出,要麼奮力趕上。其結果是勘查管理和技術的整體提高。

(3)礦業權市場特別是技術勞務市場化,可以使各種專業的勘查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從而有效減少某些工程手段過剩或短缺的情況。特別是把地質找礦技術方面的尖端人才組織起來,成立咨詢公司,可以為全國的、全省的地質找礦突破服務,從體制上切斷高端技術人員的單位壟斷、部門壟斷。

(4)礦業權的市場化配置還能體現礦產資源分配上的公平、公正,防止單純行政分配所產生的種種弊端。特別是在資源日益短缺的情況下,通過市場配置礦業權,不僅能夠獲得較高的收益,還能有效地防止腐敗。

④ 什麼是礦業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後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他人。礦業權的價值是礦業權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經過資金和技術的投入而形成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礦業權是我國法律在礦產資源所有權基礎上設定的,賦予公民、法人勘查或者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礦業權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

⑤ 什麼是礦業權有形市場

具備固定交易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地質、采礦、法律和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能辦理交易事務、確認交易結果、公示交易性能行為和提供信息服務的礦業權交易市場

⑥ 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的差別是什麼

前源磨螞者當然指礦石的價值

而後者是指礦的開發權,兩者雖然只差一個字雹埋

但是完全不一樣

要開礦 後者非常關鍵游高,後者的競爭比前者還要厲害

⑦ 什麼是礦業權市場

按照礦業權所有者不同分為一級(出讓)市場和二級(轉讓)市場。一級(出讓)市場是指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以掛牌、招標和拍賣等方宏斗州式,向申請人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二級(轉讓)市場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將探礦權采礦權轉移蔽蔽的行為,包括出售、銷讓合資、合作和重組改革等方式。

⑧ 「礦產資源交易」的概念是什麼

礦產資源交易,應該搏叢也還就是礦業權交易,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的礦業權氏悔交易,特指國家向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出讓或授予基核櫻礦業權;而二級市場的礦業權交易則形式多樣,包括買賣、租賃、抵押、合資(作價出資)、合作經營、礦業企業的分立、合並、重組改制、上市及其他變更礦業權主體等方式進行的交易。

⑨ 論我國礦業權管理的市場化建設———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專題「礦業權管理」

王鋒

(河南鑫相融有限公司)

「礦業權管理」討論的要求,一是查找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中不適應地質找礦改革發展、不適應礦業經濟發展形勢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二是研究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和加強緊缺礦種探礦權管理辦法;三是研究論證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

一、我國礦業權市場的建立

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案實施,恢復了礦業權的財產屬性,規定對其有償取得並可以有條件地流轉。這標志探礦權采礦權流轉制度的建立,我國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迅速發展。199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我國的礦業權制度開始進入實施階段,礦業權市場也隨之啟動。礦業權市場是礦業權這種商品在交易和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總和。在我國,礦業權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我國礦業權一級出讓市場由國家壟斷,國家礦政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採用行政授予、協議、委託、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礦業權。(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但個人申請開採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礦山采礦權除外)二級轉讓市場是有條件的競爭,是礦業權轉讓人和受讓人為了各自的經營目的而依法進行的礦業權交易,是在兩個或多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

兩個市場的建立,為礦業權這一特殊商品的流轉提供了載體,使礦業權的商品屬性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礦業權管理,推動「市場化」進程

礦業權一級市場是由國家有償的,有期限的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其特徵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壟斷經營,由探礦權、采礦權主管部門依法直接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礦業權人。目前,我國從法律規定上缺少非排他性的普查找礦權和采礦權的優先保留權,這或許是造成我國目前一些省份普查找礦基礎地質工作薄弱、過度炒賣探礦權甚至出賣虛假探礦權進行商業欺詐的主要原因,因為法律應規定在未達到普查找礦的一定工森猛作程度之前不能批准授予探礦權。應該規定只有探礦權持有者才能從國家獲得采礦權。

在我國,主要礦種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了國務院和省級有關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礦業權一級出讓市場是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採用行政授予、協議、委託等非市場方式以及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方式出讓的下列探礦權和采礦權:①尚未做過任何地質工作的處女地;②已做過地質工作,但原勘查許可證已過期,又未延續或保留的勘查區;③探礦權人申請注銷或者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勘查區;④原探礦權人放棄優先權的礦產地;⑤原采礦權許可證已到期又未申請延續,申請注銷或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礦產地。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由此可見,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必須遵循申請—審批—登記的取得方式。在以前,我國的礦業權出讓大都採用行政無償授予的方式,這種做法形成了長期以來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使用上的無償性、無期限性、無流轉性的狀況,造成了礦業權人在勘查登記上的占蘆春陵地盤現象。

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又出台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來規范礦業權的出讓市場,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開始注重通過市場經濟中的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採取提高准入條件,對不同礦種、不同的成礦遠景、不同的工作程度,相應的採用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多種出讓方式將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給優勢企業,從而避免了礦業權人圈而不探、濫采亂挖、采富棄貧、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發生。這同時也推進了礦業權市場化的進程。

按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對礦業權的出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探礦權和采礦權。①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及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②探礦權或采礦權滅失陪戚的礦產地。③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及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④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特別規定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情形。①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②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③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④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⑤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3)禁止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情形。①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②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③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④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礦業權出讓有批准申請、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等5種方式。

(1)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依法以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的方式。是主管部門通過審查批准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評估確認的結果收取礦業權價款,授予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空白地,也就是歷史上沒有投入普查工作、沒有設置過礦權、非自然保護區和規劃區,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況不適宜以協議、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礦業權。批准申請落實是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的一種方式。其特點:非市場出讓,申請在先。

(2)協議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依法以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的又一種方式。是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經批准後,與主管部門協商礦業權價款、使用年限、礦區范圍、付款方式和時間,開發利用要求等事項,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況不適於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協議出讓是一種特殊的出讓方式,它具有行政審批要素,也有市場交易成分,它是落實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一種形式。其特點是:非市場出讓,沒有競爭者。

(3)招標出讓礦業權,這是政府對某礦產地有了明確的開發利用意圖和規劃條件後,主管部門在市場中尋求一個有利於實現政府開發利用計劃的開發者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是主管部門就礦業權招標項目准備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函,投標人獲得招標文件,進行投標、評標、擇優選擇中標人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大型、復雜的礦產地,要求開發者不但有足夠的資金保證礦業開發最低投入,更需有較高的資質滿足礦業開發的要求,並以資質優先的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多個投標人,擇優選擇中標人。

(4)拍賣出讓礦業權。這是政府對某礦產地有了明確的開發利用意圖後,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競買人競價,以競價結果來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競買人到場,對出讓礦業權公開叫價競投,按出價最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過程。這種方式適用於礦產品市場活躍、競買者眾多的一般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競買人眾,價高者得。

(5)掛牌出讓礦業權。這是主管部門將擬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條件在礦業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在公布期限內接受競買人報價,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讓價結果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門只需按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掛牌礦業權的出讓起始價在指定的礦業權交易場所公布,就可以坐等競買人報價,然後從容地接受、公布最新報價,並在掛牌期限截止時間內以出價結果確定受讓人的過程。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鍾仍有競買者要求報價,主管部門應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為競得人。這種方式適用於礦產品市場不太活躍,預測競買人數不多的礦業權出讓。其特點是:市場出讓,競買人可多可少,價高者得。

2006年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對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作出規定。根據分類及出讓方式,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礦業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屬於《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的勘查,並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進行過礦產勘查但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即先申請者先依法登記的方式出讓探礦權。申請出讓按出讓面積、投資大小分別由國家、省、市、縣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屬於下列情形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並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探礦權滅失但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采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采礦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采礦產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產資源的礦產地。凡列入招、拍、掛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由礦權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集資料上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在省礦權交易中心按招、拍、掛程序進行交易。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鈾、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按照現行規定管理並逐步完善。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在礦業權市場化進程中,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扮演著雙重角色,一重是參與市場活動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該主體的主要任務就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將礦業權轉讓給受讓人;另一重是規范市場行為的市場管理者,該主體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礦業權的登記,解決區塊范圍內的爭議,主管礦業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等。通過對政府部門這雙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實現礦業權一級市場的良性運作,以確保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正常實現。

三、礦業權管理規范「二級市場」,加快礦業權市場化建設步伐

礦權市場成熟的標志,應當是二級市場交易活躍、有序。

一級市場出讓人是國家,二級市場轉讓人是礦業權人。出讓人是根據礦業權登記管理許可權確定的,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

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經濟全球化,我國將採取措施大力培育和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機制,搞活二級市場,促進礦產資源的有效流動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壽嘉華說過,要千方百計提高市場配置探礦權、采礦權的比重,改變過去政府主導型行政授予礦業權,礦產勘查只投入不產出的狀況,建立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凡能進入市場配置的,原則上要停止行政審批授予;政府通過加強對礦業權一級市場調控,來控制市場需求,調節市場空間,要盡可能地採用招標、拍賣或協議委託等方式有償出讓。要努力搞活二級市場,對於依法有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要探索依法出售、市場交易、作價出資、股權轉讓等合理流轉的新路子。

探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或者與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的單位組成勘查合夥人,才有資格進入探礦權市場進行探礦權交易,以保證探礦權獲得者是以勘查、采礦為目的。例如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出的《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方可進行探礦權轉讓。使礦權生產質量有了明顯提高,礦權炒作、漫天要價、假資料等不規范行為得到控制。

采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必須出據具有儲量審批資格的組織核實的保有儲量報告和價款評估報告。受讓方要有充足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經營礦山。大、中型礦山的采礦權轉讓還要提交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具體說來,探礦權的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②探礦權人已經完成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探礦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⑤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的條件。⑥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總的說來,采礦權轉讓的條件與探礦權轉讓的條件基本相同,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項:①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②采礦權屬無爭議。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④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⑤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⑥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實際的二級市場中,礦業權的流轉主要採取以下多種形式:

(1)以招標或拍賣方式轉讓礦業權。這種方式是礦權人以礦業權交易市場為平台,委託中介機構發布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拍賣,是指委託中介機構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採用招標和拍賣這兩種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礦業權的市場價值,為轉讓人帶來較高額的利潤。

(2)協議轉讓,即企業之間通過簽訂購買和轉讓協議,將某企業的礦業權轉讓給另一個企業,並取得相應的轉讓收入。

(3)合資經營,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以礦業權為主體的資本聯合方式組成新的法人實體對礦業權進行經營。

(4)聯合經營,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進行地質勘查或開采項目的聯合經營。

(5)兼並經營,即一個或幾個擁有礦業權的法人被另一個法人吸收合並成一個法人。原來幾個享有礦業權的法人的債權、債務均由合並後的法人負責處理。

四、地勘單位如何參與市場化競爭

地質礦產勘查是礦業權產生的源頭,是礦產業的上游前端子產業。地勘單位的專業核心競爭優勢是地質礦產勘查,礦業權是地勘單位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礦業權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貫穿於礦產業的各個環節;科學技術是礦業權生產經營管理的第一生產力,它直接影響著與礦業權緊密聯系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技術含量,以及礦業權商品的市場價值;礦業權商品的市場交易,實質是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交易;礦業權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礦業權人的投入與再投入過程,其目的就是在最佳的經營階段以最佳的經營形式通過礦業權市場獲得最大的收益回報。

提高礦業權商品的附加值,獲取最大的經濟回報,地勘單位必須將科學技術作為礦業權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第一生產力。礦業權市場中,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是礦業權流通運轉的載體,礦業權的市場交易,實質是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交易。地質礦產勘查成果是大量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消耗後形成的產品,具有價值,被利用後能產生效益,具有使用價值。地質礦產勘查成果的市場價值,直接影響著礦業權商品的市場價值。應充分發揮和加強礦業權生產經營過程中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同一勘查區塊內,雖然進行了相同的勘查投入,但是由於工作者技術業務水平的差異,對問題認識和工作方法的不同,必然會生產出不同市場價值的地質礦產勘查成果,從而導致其礦業權的價值差異。因此,地勘單位在礦產資源勘查靶區的預測、篩選和礦業權的取得以及勘查實施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要不斷提高科技及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科技及管理人員的思維創新,地質礦產勘查和市場管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手段的創造性運用,研究區域成礦規律和當地的礦產資源規劃,結合區域更大范圍的礦產資源配置、原材料市場需求情況等進行分析判斷,是不斷形成和積累新的礦業權資產,盤活礦業權存量資產,提高礦業權商品附加值的關鍵。

地勘單位應繼續保持傳統比較優勢,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升企業知名度,創造企業文化。用「文化」打造品牌,用「文化」提高企業競爭力,用「文化」打入國際市場。要培養和造就大批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精通礦業權市場游戲規則的復合型人才。

五、小結

我國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實施較晚,而且是以一級(出讓)市場為主導的,二級(轉讓)市場相對滯後,在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各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以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目的,以其確認采礦權評估結果為交易價格,其中包含有政治、社會穩定的因素,還有政府對采礦權使用制度改革的期望等。因此,我國絕大多數采礦權交易價格在相當程度上可能不是純粹的市場作用的結果。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出讓,實質是一種礦業權的轉讓,即國家以特殊民事主體身份,以收取礦業權價款的方式將特定的礦業權轉讓給申請人(或受讓人)。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明確提出停止礦業權行政授予,積極探索用市場方式配置礦產資源,逐步實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

⑩ 2.礦業權市場

(1)新立礦業權大幅減少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0年全國有效和新立勘查許可證,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均有所減少。新立礦業權下降主要受近年來整裝勘查、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從2007年開始到2013年12月31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對鎢、銻、稀土等優勢礦產開采實行總量控制,並暫停受理其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等政策的影響。

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6年來首降,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減少過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31676個,同比減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許可證2064個,同比減少54.8%。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由27447個增加到31676個,新立勘查許可證由8018個減少到2046個(圖23)。

圖 23 勘查許可證發放情況

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減少。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95284個,同比減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個,同比減少20.1%。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由111350件減少到95284件,新立采礦許可證由15983件減少到6741件(圖24)。

圖 24 采礦許可證發放情況

專欄 10 加快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

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開始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隨著2002年以來礦業升溫、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全面推開,我國礦業權市場日趨活躍,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以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日趨活躍的礦業權轉讓市場,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更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規范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中央領導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上多次提出,著力推進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紀委反復強調,要加強土地和礦業權市場建設。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核心內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

二是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有三種情況:第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操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組織實施招拍掛、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並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第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和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第三,礦業權轉讓的,一律進場鑒證,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三是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等。

根據《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於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從2011年4月起,礦業權轉讓項目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公開交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對於2011年3月底前的礦業權轉讓項目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目前天津、重慶已完成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四川、浙江、江蘇、廣西、湖北、寧夏和黑龍江等省(區)正在籌建。

(2)礦業權市場進一步完善

探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探礦權出讓總數的四分之一強。全年探礦權出讓2064個,探礦權出讓價款17.91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63個,占總探礦權出讓數的27.3%;招拍掛出讓價款16.97億元,占總探礦權出讓價款的94.7%。

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采礦權出讓總數八成以上。全年采礦權出讓6741個,采礦權出讓價款553.52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501個,占總采礦權出讓數的81.6%;招拍掛出讓價款476.19億元,占總采礦權出讓價款的86.0%。

專欄 11 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及整治

近年來全國開展了兩輪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國辦發〔2006〕108號),對全國整合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文件規定的整合范圍包括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15個重要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二是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國礦業結構調整和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準的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通過第一輪的礦產整合,2009年全國礦山數量比2006年減少近萬個,減少7.9%,2009年全國原礦產量增加10億噸,增長了17.2%,礦產資源開發集約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輪整合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分兩批對469個重點礦區整合工作進行掛牌督辦,各地也採取經濟引導、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術推廣、典型總結、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加快推進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輪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進。截至2010年底,全國1528個礦區整合任務基本完成,減少礦權3885個。

為進一步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2010年5月,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在全國26個省(區)開展了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目前,各省(區)採取「拉網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鎢、銻、錫、鉬、高鋁黏土、螢石等礦產探礦權890個,采礦權1527個。其中,稀土是重點整治對象,今年8月啟動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為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探索出一種新形式。在國土資源部的協調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區)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方案》,統一規劃稀土產業發展,扎實推進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監管區域聯動的模式。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開發監管機製得到進一步加強。與此同時,蒙魯川輕稀土勘查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啟動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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