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范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以及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地區,其菜市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進行果蔬、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場所。第四條菜市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
對投資建設和經營菜市場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葯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全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菜市場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第八條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菜市場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菜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三)協調發展。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第九條菜市場一般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至1500米的標准規劃建設。第十條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
菜市場位置和面積一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第十一條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改建、補建菜市場。第十二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應當向所在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備案登記。第十三條新建菜市場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可享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場建設標准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十四條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轉作他用。第十五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對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內劃定一定區域,允許其臨時入場經營。第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菜市場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
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建立管理檔案。
對糧油、禽蛋、肉類、水產等重點監查食品,可以採取「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方式入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❷ 菜市場管理方案和細則
法律分析:市場衛生管理規范經營戶應該保持所經營的攤位、店面衛生狀況良好,無積水、無垃圾,按時做好清潔工作。市場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菜市場管理條例》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證照管理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三)價格管理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計量管理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五)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六)公共服務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公平秤等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2、菜市場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盡量現場解決,使顧客千萬實質性損失的,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
❸ 宿遷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攤位、商鋪和相應設施,以批發、零售食用農產品為主的交易場所。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的牽頭單位,負責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依法予以登記注冊,對場內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建設規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貿市場活禽經營、屠宰場所的環境消毒和病死禽類無害化處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愛國衛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協助各職能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第五條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質。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和發展。第六條鼓勵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利用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交易溯源、計量監管、價格監測等智慧經營和管理。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設施一並規劃建設。第八條市、縣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生活、利於交易的原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農貿市場建設及驗收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條農貿市場建設規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食品檢測、消防安全、停車場、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集、污水油煙處理、水電氣等設備設施的建設標准;
(二)按商品種類劃定場內鮮、活、生、熟、干、濕等功能交易區的布局;
(三)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配置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設施和獨立的抽風系統、廢水過濾和隔油預處理系統;
(四)經營鮮活水產、腌制食品的區域,配置防止蓄水外溢、沉積的設施;
(五)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區域,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病媒生物預防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規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轉讓。農貿市場建設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土地劃撥批准文件中明確不得擅自將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農貿市場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舉行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農貿市場建設資金,用於支持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探索實行政府回購、政府股權投資等方式對農貿市場進行公益性改造。第十四條已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規范的,應當按照建設規范進行升級改造。
❹ 農貿市場改造建設有哪些新標准呢
1、商品進入市場時,要向供應商要求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證書。
2、菜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快速檢查設備,監測進入市場的蔬菜、水果中有機類、氨基甲酸酯類農葯殘留。每天檢查人員進行抽樣檢查並將結果公開給智能系統,消費者可以在電子屏幕上看到,滿足標准智慧化市場設計的商品安全要求。
3、要規范市場設計,在管理上要做好衛生管理、人力管理等工作。需要保持地面的乾燥干凈沒有異味,配備攤位垃圾桶,市場內的垃圾要進行分類處理,及時清掃地面。要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所有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4、頒布食品經營管理人員、蔬菜市場管理崗位目標責任制、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等。在許可規范、價格規范、測量標准、人力培訓、服務規范、信用標准等方面也要做好。
❺ 百色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監督管理,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判指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有市場名稱,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市場經營管理者實施經營管理,經營者進場集中公開進行農產品、農副產品交易的場所。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投資開辦農貿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自行經營農貿市場並承擔市場服務管理職權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者通過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出讓、租賃協議取得市場經營權,吸納農產品和農副產品經營者進入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並承擔服務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農貿市場內從事農產品、農副產品為主的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四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原則。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社會公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落實管理責任,對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的監督管掘鉛配理工作,負責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以及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訴、申訴,牽頭組織綜合整治,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激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建設標准,指導、監督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以及周邊市容與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價格、環境保護、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農貿市場內對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農貿市場管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出台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農貿市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第八條農貿市場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食品葯品監督、水產畜牧獸醫、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部門,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利於交易的原則,結合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經批准後,未按照原審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食品葯品監督、水產畜牧獸醫、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和驗收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建設標准。
農貿市場新建、改建和擴建完成後,商務部門應當組織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食品葯品監督、水產畜牧獸醫、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本市農貿市場驗收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❻ 北海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規范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有市場名稱、固定場所、配套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公開交易商品的市場。
本條例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投資開辦農貿市場或者從事市場經營服務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進入農貿市場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指導農貿市場網點規劃布局。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愛國衛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消防救援、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利於交易的原則,結合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第八條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務、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本市、縣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要求。
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完成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開辦者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農貿市場的建設標准,包括食品檢測、應急通道、道路、停車場、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集、污水處理、水電、監控等設備設施建設要求;
(二)農貿市場的不同功能區域設施標准;
(三)農貿市場的具體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農貿市場實行星級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星級農貿市場創建標准和考核評估獎勵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星級農貿市場應當具備設施現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務智能化等條件。第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縣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要求的農貿市場,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市場開辦者進行升級改造。第三章經營規范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要求的場所、設施;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開辦農貿市場、入場經營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農貿市場因遷移、合並、分立、擴建、轉讓、負責人變更等原因變更營業執照登記注冊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農貿市場確需終止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並進行公示。
❼ 蘭州市12月對菜市場管理新規定是什麼
蘭州市12月對菜市場管理新規定是從場地、建築裝巧核毀修、經營布局、經營設施、配套設施、內部管理等6方面規范氏滑城區菜市場。要求凡新建城區菜市場孝備,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凡改建、擴建城區菜市場,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500平方米。而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場應設置信息查詢觸摸屏和電子監控設施。
❽ 國家關於農貿市場的規定
法律分析: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衛生監督員,負責市場衛生管理工作。開辦者應當加強農產品批洞段拆發市場從業人員健康監測,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和風險排查。開辦者應當督促經營者及時開展衛生清潔,加強健康防護和傳染病防控知識宣傳,倡導良好衛生習慣。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農產品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進貨、運輸、貯存、銷售等環節管理。
經營者應當依法如實記錄並保存農產品進貨查驗、銷售等燃帆信息,保證農產品可追溯。經營者不納棗得采購、銷售來源不明、無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材料的農產品。
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停止銷售等措施,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及時向開辦者報告。
開辦者發現經營者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❾ 關於農貿市場的法律法規
《關於農貿市場的法律法規》中國有關於農貿市場的規定。農貿高沖市基改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戚鋒殲場。
法律依據:
《關於農貿市場的法律法規》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農貿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保證農副產品消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❿ 寧波市菜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菜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菜市場經營秩序,提升菜市場服務水平,保障菜市場舉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菜市場規劃、建設、經營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菜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場內攤位、店鋪、營業房等,下同)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果蔬、禽蛋、肉類、水產等各類食用農產品零售經營為主的交易場所。第四條菜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增強菜市場民生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功能,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體、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共建共享、多元共治的菜市場發展模式,發揮菜市場在「菜籃子」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規劃、建設、改造提升和供應保障等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進菜市場的健康發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市場監管、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組成的菜市場協同監管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解決菜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菜市場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菜市慎嘩攔場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菜市場體系建設、改造提升、菜市場舉辦者及場內經營者登記注冊等工作,對菜市場計量行為、價格秩序和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依法組織編制菜市場專項規劃及其實施方案,負責對菜市場專項規劃及其實施方案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並做好食用農產品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排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蘆手、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菜市場管理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和縣(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菜市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菜市場專項規劃,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菜市場建設標准等規范,遵循總量合理、布局科學、綠色環保、方便市民的原則,明確規劃目標任務、范圍期限、用地結構、控制指標、要素配置、實施措施等內容,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以及居民生活需要相適應;
(二)與其他商業經營形態相互補;
(三)與周邊市容環境要求相協調;
(四)交通、消防、環保、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編制菜市場專項規劃,應當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菜市場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
菜市場建設標准,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第八條區縣(市)商務部寬胡門應當依據市、縣(市)菜市場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菜市場專項規劃的實施方案,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商務部門審批。
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菜市場建設標准和服務需求,編制菜市場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菜市場專項規劃的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近期保護和建設規劃。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供應,應當根據居住區建設實際和居民生活需要,按照菜市場的屬性定位和相關扶持政策要求,優先保障單建或者配建菜市場建設用地。第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排水、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菜市場專項規劃、建設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涉菜市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涉菜市場建設工程應當與菜市場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環境衛生設施、雨污分流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等基礎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