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做好農貿市場設計方案
要做好一份農貿市場設計方案,需要具備以下9點要求:
1、城市映像,項目所在城區基本情況;
2、城市發展前景,近年發展規劃路線;
3、項目所在區域的發展前景,以及近期規劃;
4、同類競品項目的基本情況;
5、區位交通分析;
6、項目流量分析;
7、項目規模分析;
8、項目定位;
9、投資回報測算。
⑵ 菜市場管理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菜市場管理員可以說是菜市場的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
菜市場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安全防範工作,保障市場管理工作正常運行;
2、按時完成經營、管理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及工作指標;
3、受理商戶投訴,處理商戶之間、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處理不了的問題及時上報上級部門;
4、催繳商戶繳納租金、水電費、廣告費等費用;
5、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巡場制度,增加巡場力度,對重大突發事件採取先
制止後上報,邊制止邊上報的處理策略;
6、負責商戶入場資格、鑰匙發放等手續的審查、審核,建立完善的商戶檔案;
7、負責管轄區域內商戶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商戶違紀、違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並做好紀錄,及時向上反饋。按照規定須處罰的事件,必須上報給主管決定處理方案;
8、負責保護市場內部人員、商戶、顧客和市場公共財物的安全,和市場的合法權益;做好日常的各項防範工作。糾正違章、違紀行為;
9、維護市場的經營管理秩序,負責區域的衛生、消防的日常檢查工作;
10、提高度警惕,認真負責市場和辦公區域的巡查工作,重點部位重點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有效的穩定控制局面,消除各類治安、消防隱患;
11、負責市場內部的公共秩序維護和疏導工作,保證市場內部安全通道的暢通;
12、熟悉市場內的工作環境和治安、消防特點,熟悉各類設備和物品放置的位置,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13、認真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及任務。
⑶ 菜市場怎麼管理最好,有沒有經驗之談的
以下希望能幫到朋友您。
菜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范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以及在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地區,其菜市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進行果蔬、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菜市場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對投資建設和經營菜市場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葯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全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菜市場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八條編制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菜市場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菜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三)協調發展。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九條菜市場一般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至1500米的標准規劃建設。
第十條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菜市場位置和面積一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一條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改建、補建菜市場。
第十二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應當向所在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新建菜市場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可享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場建設標准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內劃定一定區域,允許其臨時入場經營。
第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菜市場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建立管理檔案。對糧油、禽蛋、肉類、水產等重點監查食品,可以採取「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方式入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第十九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並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答案補充
第二十二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採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託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征稅款。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菜市場轉作他用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對其菜市場的認定,追繳有關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農貿綜合市場設計需要考慮哪些呢
1、平面動線的設計需合理化動線設計中,有環形動線、強制動線、直達動線等多種規劃形式,市場購物動線與商業購物動線的側重點也會各有各的特點。菜市場好看與否,在於室內設計,至於好用與否,很大一部分取決於平面和動線的設計。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析,周邊的交通,客流走向,合理布局市場出入口,內部按照品類合理布局動線,讓顧客在空間內部舒適的吃喝玩樂逛完全程,整個市場主通道寬度要合理適中,交通路網規劃成環,引導顧客到達每一個市場貨攤,沒有死角區域。2、市場項目的定位描繪出清晰的消費者畫像:市場的消費者畫像就是指先預測市場建成之後,會來市場買菜的消費者的年齡,喜好等信息內容。確定目標客戶後,依照她們的要求及其愛好開展市場定位,要順從顧客的口感,達到消費者們的要求。設計理念要融合本地文化藝術特點開展設計確定,收集本地的文化藝術、民俗文化,摸透本地風格。定位必要性:市場定位有一些務必遵照的程序,市場早期的調查、定位、規劃,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階段。針對早期調查的結果,必須開展剖析,以後依據剖析結果開展定位。3、科學合理避開市場網柱市場網柱是影響空間利用率的較大的障礙物,規劃師在進行空間規劃布局時,需求合理避開市場網柱,有利於提升空間利用率,盡量將網柱設置於貨攤內部,將網柱規劃為貨攤的依靠,從而讓主通道保持交通的通暢性,發揮更加好的空間視野。
⑸ 農貿市場規章制度
網路轉載——希望對你有幫助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
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
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
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
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
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 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
、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
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報經市人民政府批
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
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
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報告相關行政主
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 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
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
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
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
、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
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
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
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
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
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
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葯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
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
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
,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
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
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
,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
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
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
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
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
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
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
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
,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
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
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
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天對經營場所實
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
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
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
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
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
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
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
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
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
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葯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
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
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
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
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
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
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
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
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 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
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
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
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
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責任
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
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
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
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⑹ 農貿市場管理方案和細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區政府、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通過產權轉讓合同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法律依據:《珠海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區政府、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未經專項規劃明確但實際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通過產權轉讓合同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和升級改造基本標准。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准進行改造和完善。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並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⑺ 菜市場管理方案和細則
法律分析:市場衛生管理規范經營戶應該保持所經營的攤位、店面衛生狀況良好,無積水、無垃圾,按時做好清潔工作。市場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菜市場管理條例》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證照管理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三)價格管理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計量管理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五)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六)公共服務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公平秤等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2、菜市場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盡量現場解決,使顧客千萬實質性損失的,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