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都有哪些操縱市場的手段
國家對於操縱市場的行為頒布處罰規定,股票市場上操縱市場的手段有七類行為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徵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貳』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哪些表現方式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叄』 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肆』 什麼是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指行為人背離市場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伍』 哪些操縱市場行為構成犯罪,操縱市場罪如何處罰
你好,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見,我國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行為方式一共有四種,即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至於量刑以及處罰的標准則是根據操作證券市場交易的數額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陸』 操縱期貨市場罪有哪些行為構成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上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操縱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柒』 操縱市場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形式有以下幾種:
(1)利用優勢連續交易操縱
連續交易操縱是指通過連續競價交易造成證券交易活躍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從而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進或賣出的行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間,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尾盤拉抬,影響Z公司價格和交易量,之後A公司又反向賣出Z公司股票獲利不正當利益。
(2)約定交易操縱
約定交易操縱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數量和方式進行證券交易,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3)洗售操縱
洗售操縱是指以自己實際控制賬戶為相互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間,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間交易操縱X公司股票,累計買入X公司1981.90萬股,買入金額10.90億元,賣出X公司1981.89萬股,賣出金額11.05億元,扣除交易稅費後獲利1376.45萬元。
(4)蠱惑交易操縱
蠱惑交易指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影響投資者決策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迅速,利用電子技術和社交媒體來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操縱市場行為更為常見,投資者們更要擦亮雙眼。
(5)搶先交易操縱
搶先交易俗稱「搶帽子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事先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並對該證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其期待的市場波動中取得不正當利益。例如,受邀擔任某電視節目嘉賓的上海某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朱某,在上電視節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提前買入15支股票,並在電視節目中對上述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待上述股票價格拉升之後迅速拋售謀取利益。
(6)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進行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交替進行三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例如,X某通過其控制的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於賣盤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報買入D公司股票,並頻繁撤單再申報,製造漲停價買單的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X某的上述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捌』 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有哪些
說到徐翔大家肯定都知道,這是一位曾在資本市場創造奇跡的私募一哥,但是去年因為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被提起公訴。恆大也因為快進快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那麼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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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就是指某個人或某集團,利用其資金優勢、信息優勢或者持股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人為地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製造證券行情,即抬高、壓低甚至穩定某種證券的價格水平,使證券市場供需關系無法發揮其自動調節作用,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一般投資者盲目跟從、參與買賣,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有哪些?
1、折疊虛買虛賣。
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製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2、折疊相對委託
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3、折疊連續交易。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折疊聯合操縱。
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玖』 什麼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行為主要如下所述:
一、連續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二、通謀買賣操縱市場行為。
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拾』 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有哪些
證券市場的市場行為,是非政策性的、非人為的,純粹是按照市場規律的行為。就是在證券市場中沒有行政干預,和人為干預的證券行為就是市場行為。證券市場行為的典型特徵就是買賣交易頻繁。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中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
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
這類行為
包括:
(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3)為製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4)以自己的不同賬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十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
(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