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②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的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人民銀行的首要職責,而以前由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監管權利則交給了銀監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銀行的職責做了部分調整。從條文上看,由原來的兩款十一項修改為兩款十三項。從內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的職責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增加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規定,並將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權的內容由原來的第五項調整到第一項,從而使各項職責的排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
以上職責調整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有關職能,使其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過去人民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主要是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來實現的,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式將主要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業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條規定的人民銀行職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是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機關所享有的規章制度權、制定的執行貨幣政策權和金融秩序管理權。另一類是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方面的職責。當然,這兩方面的職責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其中有許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單位,人民銀行具有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並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人民銀行享有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這一點與其他銀行有質的不同。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僅限於為履行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之目的,並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人民銀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調控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的經濟進程,實現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具體包括運用存款准備金手段、再貼現和再貸款手段,利用公開市場操作及其他手段進行調控等。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具有發行貨幣並管理貨幣流通的職責。它壟斷貨幣發行特權,成為全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紙幣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發行紙幣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這種對發行權的獨占,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因分散發行造成的信用膨脹、貨幣紊亂和幣制不統一,另一方面也利於調節和控制貨幣流通量。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一家銀行發行鈔票,並有政府作後盾,也有利於貨幣的穩定。銀監會成立以後,人民銀行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劃歸銀監會,但仍保留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金融市場在金融發展乃至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功能作用,為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貨幣市場與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市場司,其基本職能是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准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信貸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十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的規定。這是本次人民銀行法修改的諸多看點之一。「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目前洗錢已成為國際公害,加入WTO以後,國際社會對中國加入反洗錢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定機構、定職責、定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將原來的保衛局改為反洗錢局,反洗錢局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劃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社會資金清算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能通過對大額資金流動的監測發現可疑資金的線索,有條件在反洗錢工作中擔當組織領導角色。2003年初,人民銀行先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三部「反洗錢」部門規章,具體規定了反洗錢的各項措施和職責。
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是關於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與其他銀行相比,人民銀行的金融業務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執行貨幣政策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第23條至第30條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從金融業務的范圍。修改稿對該部分的變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將「金融機構」限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區分出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二是對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債券」。調整後,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存款准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等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除國務院決定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③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由銀監會進行監管。
④ 如何有效對銀行金融業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金融業的主管機關,中國銀監會是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的管理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的競爭能力
⑤ 中央銀行如何監管商業銀行的風險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准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准入、業務准入和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機構准入,是指依據法定標准,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准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准,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⑥ 金融機構監管 金融市場監管是什麼關系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及構成要素之一。金融市場監管要大於金融機構監管。
金融有五大行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租賃。
但金融監管絕不僅限於此五行業,比如高利貸、地下錢庄、洗錢等等也屬於金融監管的范圍。
謝謝
⑦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落實最新監管政策
銀行落實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合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的內部控制活動,它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因銀行業經營風險的特點,在吸取大量銀行案件的教訓後,銀行業合規問題日益引起監管者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合規管理作為專門的銀行風險管理技術也日益得到全球銀行業的普遍認同。2005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銀行的合規與合規管理部門》指導性文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以敦促並指導銀行業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推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合規建設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銀行主動識別合規風險,持續修訂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避免違規事件發生,持續管理合規風險的動態過程。加強合規建設,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對於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首先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文化建設全過程。合規是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
二、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長期以來,銀行一直未將合規作為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來管理,更沒有將合規風險管理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銀行在合規風險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金融各級往往把目光局限於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
二是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郵儲銀行往往偏重於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這是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共同的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人員才有引發可能
⑧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基本內容是什麼;(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⑨ 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如何改善這種監管
一、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市場普遍需要監管,其原因是:
1.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於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受損。
2.反壟斷:有許多市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壟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壟斷力將會導致產品的高定價,影響消費者的福利。
3.保護公眾不受犯罪行為的危害。
4.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針對銀行,上述理論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銀行是公眾儲蓄存款的主要存儲地之一,銀行在吸收存款後,對於單個的儲蓄者而言監管成本極高,銀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行為,許多銀行產品的質量很難觀察,因此讓那些購買了銀行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完全明白其所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隨時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監管,保證銀行業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保護存款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通過《反壟斷法》防止銀行市場上存貸款的定價權過度集中到幾個銀行手中,這不僅會降低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福利,而且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投融資成本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行。政府通過推動銀行業內部及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銀行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上的公平性,而非僅僅通過一般監管來消除由於過度集中導致的銀行提供服務方面的歧視。
再次,防範金融企業涉嫌金融詐騙、洗錢和逃稅行為。
最後,銀行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消費和投資貸款使得銀行體系與公眾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銀行服務存在天然的公共產品屬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有可能會削弱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必須面臨嚴格的監管。
二、如何改善銀行監管?(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第五版)
銀行監管包括外部監管、內部監管。
(1)加強外部監管(我國主要是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可能還有地方金融辦的監管):
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明確監管職能等;
(2)主要是改善內部監管(內控機制):
1、建立專職的組織機構;
2、確立崗位職責;
3、嚴格業務程序;
4、確立檢查標准;
5、加強內部稽核。
⑩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他們是如何管理和規範金融市場的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又稱「央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並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於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託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