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時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並在一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一事實。公示催告程序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提起。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是否受理申請,應當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是否寫明票據的主要內容,包括喪失的票據的名稱、該票據的特徵、失去該票據的有關情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是否具備;同時還應審查申請人有無訴訟能力和有無申請權以及是否屬於本院管轄等等。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職權向支付人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並發出公示催告的公告。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環節,也是做出無效判決的前提。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向支付人發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書,應直接送達票據負有支付義務的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後,應當停止支付。為了催促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保障利害關系人對票據的合法權益免受票據無效判決的影響,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三日內應當發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既是公示催告的實質內容,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合理性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