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導遊人員行使變更接待計劃權的條件有哪些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徵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導遊人員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的權利。但是,導遊人員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也就是說,必須是在旅遊活動開始後。
(2)必須是遇到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導遊人員才可以行使這一權利。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情形的發生,導遊人員就需要當機立斷地調整或變更旅遊行程計劃。
(3)必須經多數旅遊者同意。 由於現在發生了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所以導遊人員只要徵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就可以調整或變更旅遊接待計劃,而不必得到全體旅遊者的同意。
(4)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
㈡ 導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導游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對導游執業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
國家旅遊局建立導游等級考核制度、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運用標准化、信息化手段對導游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第四條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游職業發展,加強導遊行業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導游的管理和培訓,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升導游服務質量。
導游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提升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導遊行業形象。第五條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積極弘揚導遊行業先進典型,優化導游執業環境,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第二章導游執業許可第六條經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
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政策、標准,組織導游資格統一考試,以及對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導游資格考試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第七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導游證。
導游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准,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游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游個人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第八條在旅遊行業組織注冊並申請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旅遊行業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導遊人員資格證;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冊申請。
旅遊行業組織在接受申請人取得導游證的注冊時,不得收取注冊費;旅遊行業組織收取會員會費的,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導游證注冊費的名義收取會費。第九條導游通過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取得導游證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在1個月以上。第十條申請取得導游證,申請人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的掃描件或者數碼照片等電子版;
(二)未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承諾;
(三)無過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記錄的承諾;
(四)與經常執業地區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經常執業地區的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確認信息。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第十一條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取得導游證的申請,應當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核發或者不予核發導游證的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甲類、乙類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遊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第十三條導游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游需要在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導游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信息。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導游變更導游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