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年齡算不算一個人的隱私隱私應如何界定
隱私應如何界定?
隱私是什麼?既然是民法上的事兒,我想可以把標准簡單化:凡是不想被人知道的個人信息,均應當作為隱私進行保護。
不誇張的說,年齡、血型、姓名、住址、籍貫甚至性別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雖然這些信息在日常聊天中都會提到,但有句話說得好——喜歡的話東西南北都順路,不喜歡多說一句也多餘——是想要告知的人,未經允許獲取了信息就算侵犯隱私。
我們可以看三個場景:
1.章三去某公司應聘,在招聘信息上沒有體現年齡要求時,人力部門有義務對招聘過程中所獲悉的身份信息保密,既需要對內保密,也需要對外保密,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都需要經過本人同意,要是個人人事檔案隨便一個人就能查你怕不怕?
2.兩人聊天過程中,內容可能涉及個人好惡、習慣、癖好,在一人強調不要跟別人說另一人允諾時,其實不只是人品問題,雙方其實存在一個保護信息的合意,說與不說是自由,保密不保密是另一種自由——履約與否的自由,但不履約要承擔違約後果——友盡互刪。
3.各個app獲通話、錄音、身份信息、聊天記錄、照片等內容需要我們確認同意,非法獲取將會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如果這些屬於對外公開的信息自然不必如此,就是因為其中的私密性,才需要獲取途徑以及保存保護上的嚴格,在app獲取時,其實也存在一個提供與使用的協議,只不過我們很少看而已,關鍵看不看作用不大。
當一個人獲知的信息超出我們的預判時,我們會感到詫異並習慣性詢問:「你是怎麼知道的?」這習慣其實是個人隱私泄露的反問。
有多少人在把他人電話給另一個人時會徵得本人同意呢,隱私其實有很多,只是我們保護不到位罷了,包括個人保護意識不強,也包括職能部門管理缺失,總之沒有人是無辜的。
如果有機會、有必要(法律要求)的話,你跟別人八卦聊天,會徵得告知你信息的本人同意嗎? 這或許比較苛刻難以落實,但告知一個已知的電話給別人的話,你會問一下嗎?
你保護了別人的隱私,別人才會尊重你的隱私,本就是小范圍的事兒,擴大了范圍就會變味。
B. 採集哪些信息不需要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
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外企任職信息;法律、法規公開的不良信息,法律依據如下: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