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多少歲不處罰
未滿十四周歲。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被視為未成年人。這一年齡段的兒童在生理、心理及認知等方面均未發育成熟,因此,法律在對待他們時採取了特殊的保護措施。
二、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
對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缺乏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辨識能力,法律規定他們不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這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旨在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受治安管理處罰,但如果他們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了損害,監護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雖然不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但可能會受到其他形式的干預和糾正,如教育、心理輔導等。
三、監護人的責任與義務
對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說,他們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防止孩子實施違法行為。同時,監護人還應當對孩子的行為負責,對於孩子因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監護人應當積極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旨在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同時,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防止孩子實施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規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❷ 直接收集多少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應徵得父母同意
收集年滿14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前,應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不滿14周歲的,應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一是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不成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也正處在形成之中,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較弱,個人信息一旦遭到不法者利用,可能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需要立法給予特殊保護。二是14-18周歲的未成年人雖然在認識能力和行為能力上與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其生理和心理已趨於成熟,而且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將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進行了特別保護要求,《規定》考慮到了網路運營者對於標準的已執行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與標准進行了對接,以減少網路運營者的合規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應當取得誰的同意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徵得監護人同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強化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責任。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有關規定,明確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網路欺凌行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傳播,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拓展:
草案三審稿擬增加規定,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同時,將委託照護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聯系交流的頻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為至少「每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