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執法救濟制度的重要依據
行政執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准、格式。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後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這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於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三項制度工作的責任感;突出工作重點,扎實推進三項制度;強化組織保障,確保全面完成任務。「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全系統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行政執法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人員;
(二)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許可權;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程序、結果;
(四)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圖;
(五)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⑵ 公安執法細則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一、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許可權,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准。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二、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提供下列網上公開辦事服務:
(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咨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預約;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表格的在線下載、填報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接受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編號,方便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⑶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幾日起向社會公布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建設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化局、體育局、審計局、統計局、中小企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園林局、檔案局、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社保局、氣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族宗教局、城鄉規劃局、房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價局、環境衛生局、糧食局、旅遊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等。
行政執法是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它是建立在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受國家行政機關、法律的委託,依法行使管理權,使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活動得以貫徹和實施。維護事件的合理、合法性,維持法律程序的正當行使,堅持誠實守信,以最大的效率,最負責任的態度實施管理,是行政執法一直秉承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_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_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准、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