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在公安局查詢公民的身份信息
要查詢個人公民身份信息,要到當地公安機關部門查詢,應憑當事人有效證件,還要符合查詢條件,才會幫助查詢相關戶籍信息資料。
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公安及其它政法系統有關部門因辦案需要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組織、保衛部門外調、政審需要的,有關部門查找迷途失蹤對象需要的,郵電、銀行、醫院、葯房等因緊急情況需要查詢當事人住址的,律師因參加訴訟等活動,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需要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的。
(1)調查個人身份信息要去哪裡擴展閱讀: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1、從外延上看,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表現為:一是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2. 個人能否去派出所調取他人信息
法律分析:個人向派出所申請調查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方法:
在立案後申請法院調取或者立案後,自己個人查詢的話,需要法院出具調查取證函;如果是立案必須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調取,建議委託律師調取。被告若是個人,可以到法院立案庭申請開具協助調查函、之後到派出所去調取戶籍信息即可。被告若是單位,也可以請律師去調取工商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