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組部是否有權到公安機關調取個人信息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1、公民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戶口登記信息。
2、因辦案需要查詢涉案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公安機關其它部門、司法機關可以憑介紹信(調查函)、本人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
3、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可以查詢他人信息的法律依據後,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
4、因履行職責確需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經被申請機關核准,審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可以憑單位介紹信、查詢人的工作證、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
5、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工作需要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須由該單位工作人員持有效證件、單位介紹信(應詳細說明查詢的事由)、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公安機關認為理由充分,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以查詢。
6、為避免重大利益損失、尋親訪友等特殊情形確需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公安機關核准後予以受理,並在申請人迴避後進行查詢,公安機關經與被查詢方聯系並徵得其同意後,方可將被查詢方戶口登記信息告知查詢方。
7、公民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公安派出所應告知申請查詢的單位和個人對查詢獲取的信息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得泄露。
8、提供查詢時,公安機關原則上只提供被查詢人本人的基本信息,不提供被查詢人家庭其他成員的相關信息。
9、需要大批量查詢人口信息的,須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批准。
❷ 公民個人信息紙質算嗎
公安機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管理公安機關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收集的,以電子數據、紙質資料等形式記載的,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准確、安全的原則收集管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傳輸、存儲、使用、維護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證信息安全。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准確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發現公民個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刪除。更正或者刪除不準確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經過審批並留存操作日誌。公民個人信息更正或者刪除前已經進行數據交換的,更正後應當重新進行數據交換;刪除後應當及時向原數據接收單位通報。
公民申請更改個人信息的,收集該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確有錯誤或者確需更新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資料、物品,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移交、銷毀的及時移交、銷毀,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公民個人信息實行分級存儲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息建立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對通過視頻監控和其他技術監控系統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安全保管單位和存儲期限。
第九條通過網吧上網登記、旅店住宿登記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網傳輸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網邊界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因偵辦案件、行政管理等執法需要,經授權可以對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比對、統計、研判。非因執法需要並經授權,公安機關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使用公民個人信息。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公民個人信息的使用許可權,確定授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相關部門及其民警分類分級授予使用許可權。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公民個人信息使用授權。部門職能調整、民警工作崗位變動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使用授權。
❸ 哪些部門可以依法採集公民家庭信息
只要公安機關、國家人口普查部門等機構才可以依法採集公民家庭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採集公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