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正確處理房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的關系
建議按以下模式處理:
一、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機構一體化,即一個機構負責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黨政、人事管理直接隸屬市(縣)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業務接受住建(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管,不動產登記業務接受國土部門的指導監管,按時完成住建(房產管理)和國土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者,房屋交易隸屬住建(房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隸屬國土部門。兩個機構在一個辦事大廳,設立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窗口。
做到「一站式」服務。即群眾一次性申請,兩個機構所需資料一次性收齊,一次錄入(掃描)信息共享,然後分別審核,資料內部轉遞(分揀、建檔),一次性收費,一次性發放不動產權證,房屋交易申請資料和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分別歸檔。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記信息適時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分設所帶來的風險
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已經分設且沒有在一個辦事大廳設立綜合性服務窗口的,為方便群眾辦事,防範交易登記風險,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信息適時共享。
如果不能適時查閱住建(房產管理)部門的樓盤表,不能隨時查閱登記機構的登記簿,就不能確定房屋的權屬、抵押、限制狀況。
就有可能出現房屋重復買賣、重復抵押,將已抵押、查封的房產進行轉讓,不能上市交易或購買的房產被上市交易或購買,影響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造成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法律訴訟和國家賠償。
四、機構分設者,房屋面積管理和土地面積管理仍由房產、國土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
房屋面積管理仍由房產部門負責的理由如下:
1、中編辦文件規定房屋產權管理仍由住建部門負責,房屋面積是房屋產權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國土資發 〔2015〕90號兩部委文件已對該問題有明確界定;
2、房產部門有《房產測量規范》和政策法規,有專業的房產測繪隊伍;
3、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房屋合同面積與實得面積糾紛,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訂購房合同前要進行房屋面積預測算並記載樓盤表;
4、在房屋交易登記的前期工作環節確定房屋面積,且誰測繪誰負責,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積和登記面積差異引起的矛盾;
5、國土部門有土地測繪的政策法規和專業隊伍,房產測繪和土地測繪政策性、專業性非常強,暫時還不能兼容;
6、還沒有開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市縣,在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不要盲目倉促「停舊發新」。
四、特別是要推行交易登記機構分設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准備工作:
1、要劃清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的職責、責任界限;
2、要理清房屋轉讓、房屋抵押和不動產登記的流程、要件、檔案管理和銜接辦法;
3、不動產登記機構開發的辦公系統要能和房屋交易辦公系統相適應,易於數據信息對接、共享共用;
4、最好由政府出資對原房屋交易登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交易和不動產登記兩個部門在一個辦公系統上辦公,如果做不到,應搭建交易登記信息共享平台,兩個機構適時向共享平台傳輸交易登記信息,工作人員可適時到共享平台查閱所需信息;
5、先局部試點,總結經驗教訓,掌握規律,做好人員培訓和政策措施儲備後,再全面推開;
6、房屋交易和登記機構要通過協商溝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難問題解決辦法,慎重選擇「停舊發新」的時間節點,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積滯壓現象的發生。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建立不動產信息登記管理平台,使不動產信息在相關部門之間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詢系統,是規范不動產市場的治本之策。
長期以來,由於不動產信息資料過於分散,政府有關部門基於部門利益考慮,缺乏房地產信息共享的動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撓,地方政府受制於土地財政而消極應對。
致使全國住房信息聯網遲遲沒有進展,樓市調控政策因信息封閉,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難以發揮出應有的效力。
而在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之後,即可順利打破信息藩籬,摸清全國居民住房基本狀況,從而有利於辨識炒房者與剛需者,以區別對待並採取差異化調控措施。
目前,包括土地在內,不同城市間的不動產信息查詢並非完全通暢,這也致使一些監管政策在執行上不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樓市限購政策,監管部門可以掌握購房者在本區域的房屋信息。
但對其外地房屋擁有情況的信息可能不能詳盡了解。這種不動產登記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潛在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削弱行業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