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健食品包裝要求
目前市場假貨很多,我們在購買時一定要識別它的包裝。那麼保健食品包裝要求是什麼呢下面和裕祥安全網了解下吧。
產品說明書
本品是由××、××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經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具有××的保健功能(註:營養素補充劑無需標「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字樣,只需註明「具有補充××××的保健作用」即可)。
[主要原輔料](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主要原、輔料。)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應為確定值。營養素補充劑還應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營養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報的保健功能名稱書寫。)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應註明。) [規格](標示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凈含量: (1)液態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固態與半固態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內包裝的制劑,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以月為單位計) [貯藏方法]
[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葯物。(還應根據產品特性增加註意事項。)
應該是有規定的: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1996年7月18日衛監發[1996]3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合以及說明物、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於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於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並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字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以上是保健食品包裝要求介紹。另外建議大家食品包裝用真空食品包裝袋
。真空食品包裝能把食品包裝袋內和食品細胞內的氧氣抽掉,使微物物失去「生存的環境」。非常適合生活中用。我們在平時最好多學習一些有毒食品安全知識
,這樣更有利於我們的生活,更多食品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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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健食品標簽上應標注哪些商品信息
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一)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凈含量和規格; (四)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產品標准代號; (九)營養成份表; (十)法律、法規或者 食品安全標准 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十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1、食品標簽: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於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此外,根據規定,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准確、科學。食品標簽是依法 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2、基本內容: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於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此外,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准確、科學。食品標簽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3、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是指商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驗並包裝成為可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和時間。現在大多數企業都逐漸把產品的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統一化,另外,現行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生產日期(製造日期)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