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2004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暫住人員的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劃生育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租住人員信息登記、戶口申報、計劃生育管理及稅費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第六條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和《計劃生育責任書》制度。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關當事人應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在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者備案時,應核查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無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有關證件的,應登記在冊並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應做好對租住人員的信息採集、統計和反饋工作。第八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租賃合同後,頒發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憑證是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證件。第九條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動的實際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第十條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房屋出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第十一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住宅出租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四)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的當天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並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屋治安隱患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對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動予以協助,出租人委託他人協助的,應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賃住宅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於當天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三)必須於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件,並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性質,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業、餐飲、娛樂、網吧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傳銷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無證職介、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詐騙活動;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貳』 社區為什麼要登記住戶信息
社區要登記住戶信息的原因如下:
1、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地掌握流動人員的變化情況;
2、全面掌握社區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的底數,准確、及時地反映社區流動人口信息變動情況,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全面的提高;
3、部分地區需要辦理《居住證》,方便管理。
辦理居住證的手續: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周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
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