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苗由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疫苗歸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歸衛生局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強化預防接種規范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