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具體操作步驟
法律分析: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具體操作步驟為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後,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回復,實行聯合辦稅的即時回復),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二條 第三款 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後,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回復,實行聯合辦稅的即時回復),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B. 跨區域涉稅事項核銷流程
外地項目結束之後,帶上營業執照,外經證,外地預交稅款的完稅證明,回機構所在地填表辦理外經證的核銷手續。企業在完成該涉稅事項,在當地稅務局繳納稅金後,讓稅務局的人幫你核銷一下。或企業拿到反饋表後,自己回到公司所在地,根據反饋表在電子稅務局進行核銷。帶上合同、完稅證明、外經證明、去稅務局直接核銷。稅清算以後才可以核銷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並出示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辦理流程: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在我省范圍內跨地級行政區范圍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通過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或至實體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2、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如納稅人已赴經營地的,可以在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直接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報《報告》完成報驗手續。
3、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先行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再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反饋表》後,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核對後反饋經營地國稅機關。
4、經營地國、地稅機關核對確認後,系統將反饋信息發送至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系統自動進行繳銷,相關反饋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C. 跨區域涉稅事項反饋表是在交完稅的那個月要反饋嗎
您好,在收到工程款或者開票的時候,異地工程需要填寫跨域去涉稅事項報告向當地稅務局備案,然後填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相當於去項目地稅務局報告,跨區域反饋是異地工程交完稅瞭然後核銷外經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