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備忘錄法律效果等同於協議嗎
當事人簽署的備忘錄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要根據該備忘錄的內容等情況來判斷的
(一)如果該備忘錄僅僅是雙方間的一個事務性的記載,或雙方在備忘錄中註明不作為合同的,則該備忘錄不具有合同效力。
(二)如果該備忘錄的內容實際是具有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實際上就是對原合同的變更或補充,雖名為備忘錄,但實際為合同外的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署確認後,具有效力。
(三)如果對合同中約定備忘錄作為合同的附件的,則該備忘錄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如果雙方間不存在另外的合同而只有備忘錄的,但其內容已經符合合同要求,具有合同基本特徵且有可履行性的,則經雙方簽署後,這個備忘錄實際上就是一份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備忘錄和協議的法律區別
備忘錄通常意義只是對某一件事情的記錄,如是雙方或多方簽署,可能是對某一事件的記錄、描述。至於是否構成協議,要看其中文字表述,如各方均就某一事項達成一致,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則構成協議,比如欠款與還款的記錄與表述。合同與協議只是文字稱呼不同,其實質內容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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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