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取保候審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審作為一種強制性手段被廣泛應用於那些預計會受到相對較輕刑期處罰並且沒有對社會造成實質威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當決定申請取保候審之時,必須提交如下五類主要的證據或材料:
首先,需要提交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者本人身份的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件、戶籍簿等。其次,需要提供與案件本身並無直接關聯性的穩定經濟來源證明,例如工資單據、銀行存款證明等,以此來證明他們具備承擔法律義務的經濟實力。第三,需要提供社區關系證明,例如來自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信,用以展示他們在社區內的良好行為以及家庭責任感。第四,需要提供保證人的詳細信息,包括保證人的身份證明、經濟能力證明以及同意為其進行擔保的書面承諾書。最後,還需提供與案件相關的關鍵證據,例如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證據。
②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是包括: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等。辦案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提出由其親戚、朋友、鄰居,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其保證人。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公民被剝奪相應的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二、選擇取保候審保證人注意什麼?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對那些本不宜被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因疾病纏身,不符收押條件,且本人經濟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願意擔保,辦案人員是求之不得的。事實上,這些保證*多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大多數保證人雖然與案件沒有牽連,但與被保證人有血緣或姻親等關系,基於感情,不願*被保證人的活動(甚至違法活動),更不願看到被保證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證人離被保證人的居住地較遠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證人又很少與其聯系,因此,無法及時監督被保證人的活動。
3、有些保證人法律意識淡薄,將在保證書上簽字視為一種形式,東莞律師在實際履行義務時缺乏責任心,很少監督或者根本不監督。
4、有些保證人誤認為監督被保證人的活動主要是*機關的事,未將自己的擔保責任納入刑事訴訟環節。
5、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或《刑法》規定的,對其處罰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取保候審是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取保候審保證的形式可以是保證金也可以是保證人,保證金一般是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如果取保候審要求有保證人的,也是需要遵守刑事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