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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什麼信息

發布時間:2024-09-29 13:11:45

㈠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導語: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55號令,下同)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下面是我收集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歡迎參考。

1.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55號令,下同)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進口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准。

2.2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准後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可證實其具備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能力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能力證明文件前,每個批准認證范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2.3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使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檢查和作認證決定等環節相互分開、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2.4認證機構不得將是否獲得認證與參與認證檢查的檢查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與銷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全體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5.認證程序

5.1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5.1.1認證資質范圍及有效期。

5.1.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5.1.3認證依據。

5.1.4認證收費標准。

5.1.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5.1.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5.1.7批准、注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5.1.8對獲證組織正確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5.1.9對獲證組織正確宣傳有機生產、加工過程及認證產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機認證產品銷售證的要求。

5.2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的條件:

5.2.1認證委託人及其相關方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質量安全衛生技術標准及規范的基本要求。

5.2.2認證委託人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2.3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

5.2.4認證委託人及其相關方在五年內未出現《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情況。

5.2.5認證委託人及其相關方一年內未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2.6認證委託人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託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的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合同等。

(2)認證委託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①認證委託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認證委託人不是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農戶或個體加工組織的,應當同時提交與直接從事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復印件及具體從事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②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

③申請認證的產品名稱、品種、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④過去三年間的生產、加工歷史情況說明材料,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採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⑤申請和獲得其他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加工場所周邊環境(包括水、氣和有無面源污染)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葯、肥料、食品添加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劃,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認證機構、認證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准、技術規范及銷售證管理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9)其他相關材料。

5.3申請材料的審查

對符合5.2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保存審查記錄。

5.3.1審查要求如下: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並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於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託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3.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5.3.3認證機構可採取必要措施幫助認證委託人及直接進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進行技術標准培訓,使其正確理解和執行標准要求。

5.4現場檢查准備

5.4.1根據所申請產品對應的認證范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范圍注冊資質的專職檢查員,並擔任檢查組組長。

5.4.2對同一認證委託人的同一生產單元,認證機構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4.3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可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准、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的產品種類、生產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基地等。

(3)檢查組組長和成員;計劃實施檢查的時間。

(4)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追蹤體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裝標識等。

(5)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認證機構可向認證委託人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將檢查內容告知認證委託人。

5.4.4檢查組應制定書面的檢查計劃,經認證機構審定後交認證委託人並獲得確認。

(1)檢查計劃應保證對生產單元的全部生產活動范圍逐一進行現場檢查。

對由多個農戶、個體生產加工組織(如農業合作社,或“公司+農戶”型組織)申請有機認證的,應檢查全部農戶和個體生產加工組織;對加工場所要逐一實施檢查,需在非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二次分裝或分割的,應對二次分裝或分割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以保證認證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完整性。

(2)制定檢查計劃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當地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

②申請認證組織內的各農戶間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的相似程度。

③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

④組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4.5現場檢查時間應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或易發質量安全風險的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初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4.6認證機構應當在現場檢查前至少提前5日將認證委託人、檢查通知及檢查計劃等基本信息登錄到國家認監委網站“自願性認證活動執法監管信息系統”。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提交的檢查方案和計劃等基本信息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日提出;認證機構應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後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5現場檢查的實施檢查組應當根據認證依據要求對認證委託人建立的管理體系的符合性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委託人按照5.2.6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

5.5.1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生產、加工過程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有非有機生產或加工時也應對其非有機部分進行檢查。

(2)對生產、加工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進行訪談。

(3)對GB/T 19630.4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進行匯總和核算。

(5)對產品和認證標志追溯體系、包裝標識情況進行評價和驗證。

(6)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進行評估。

(7)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確認,評估對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污染風險。

(8)採集必要的樣品。

(9)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和認證委託人確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

5.5.2對產品的樣品檢測

(1)認證機構應當對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安排樣品檢驗檢測,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需檢測的項目。

認證證書發放前無法採集樣品並送檢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安排檢驗檢測,並得到檢驗檢測結果。

(2)認證機構應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樣品檢測。

(3)有機生產或加工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有機生產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

5.5.3對產地環境質量狀況的檢查

認證委託人應出具有資質的監測(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的監測(檢測)報告,或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證明性材料,以證明產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

5.5.4對有機轉換的檢查

有機轉換計劃須事前獲得認證機構認定。在開始實施轉換計劃後,每年須經認證機構派出的檢查組核實、確認。未按轉換計劃完成轉換並經現場檢查確認的生產單元不能獲得認證。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5.5對投入品的檢查

(1)有機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GB/T 19630.1附錄A、附錄B及GB/T 19630.2附錄A、附錄B列出的物質。

(2)對未列入GB/T 19630.1附錄A、附錄B及GB/T19630.2附錄A、附錄B的投入品,國家認監委可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公布有機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

5.5.6檢查報告

(1)認證機構應規定本機構的檢查報告的基本格式。

(2)檢查報告應敘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項要求的檢查情況,就檢查證據、檢查發現和檢查結論逐一進行描述。

對識別出的不符合項,應用寫實的方法准確、具體、清晰描述,以易於認證委託人和申請獲證組織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3)檢查報告應當隨附必要的證據或記錄,包括文字或照片攝像等音視頻資料。

(4)檢查組應通過檢查記錄等書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對認證委託人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作評價,對是否通過認證提出意見建議。

(5)認證機構應將檢查報告提交給認證委託人,並保留簽收或提交的證據。

5.6認證決定

5.6.1認證機構應基於對產地環境質量的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評估的基礎上作出認證決定,同時考慮產品生產、加工特點,認證委託人或直接生產加工者的管理體系穩定性,當地農獸葯使用、環境保護和區域性社會質量誠信狀況等情況。

5.6.2對符合以下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基本格式見附件1、2)。

(1)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

(2)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雖不完全符合本規則和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但認證委託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不符合項糾正糾正措施,並通過認證機構驗證。

5.6.3認證委託人的生產加工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認證機構不應批准認證。

(1)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

(2)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3)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4)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

(5)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或)技術標准強制要求的。

(6)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

(7)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8)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和糾正措施,或提交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

(9)經檢測(監測)機構檢測(監測)證明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產品標准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5.6.4申訴

認證委託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日內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

認證委託人如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各級認證監管部門申訴。

6.認證後的管理

6.1認證機構應當每年對獲證組織至少安排一次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當地質量安全誠信水平總體情況等,科學確定現場檢查頻次及項目。同一認證的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有多個生產季的,則每個生產季均需進行現場檢查。

認證機構還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組織實施一次不通知的現場檢查。

6.2認證機構應及時了解和掌握獲證組織變更信息,對獲證組織實施有效跟蹤,以保證其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

6.3認證機構在與認證委託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獲證組織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6.3.2 獲證組織管理層、聯系地址變更的信息。

6.3.3有機產品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過程或生產加工場所變更的信息。

6.3.4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圍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產、加工、經營及銷售中發生的產品質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關部門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消費者重大投訴等。

6.3.6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6.3.7采購的原料或產品存在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情況。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6.3.9 銷售證的使用、產品核銷情況。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銷售證

6.4.1認證機構應制定有機認證產品銷售證的申請和辦理程序,要求獲證組織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基本格式見附件3)。

6.4.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與銷售商簽訂的供貨協議的認證產品范圍和數量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有機產品銷售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監督其整改,否則不能頒發銷售證。

6.4.3銷售證由獲證組織在銷售獲證產品時交給銷售商或消費者。獲證組織應保存已頒發的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認證機構審核。

6.4.4認證機構對其頒發的銷售證的正確使用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7.再認證

7.1獲證組織應至少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

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過程未發生變更時,認證機構可適當簡化申請評審和文件評審程序。

7.2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

因生產季或重大自然災害的原因,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安排再認證檢查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認證機構確認,再認證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後的3個月內實施,但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內生產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7.3對超過3個月仍不能再認證的生產單元,應當重新進行認證。

8.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8.1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認證證書基本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件1、2的要求。

認證證書的編號應當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僅依據本機構編制的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8.2認證證書的變更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實施。

8.3認證證書的注銷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實施。

8.4認證證書的暫停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實施。

8.5認證證書的撤銷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實施。

8.6認證證書的恢復

8.6.1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後,認證機構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復認證證書。

8.6.2認證證書被暫停的,需在證書暫停期滿且完成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或糾正措施並確認後,認證機構方可恢復認證證書。

8.7認證證書與標志使用

8.7.1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產品只能按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以及標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8.7.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當通知並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封存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

8.8認證證書被注銷或撤銷的,獲證組織應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交回認證機構,或由獲證組織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剩餘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必要時還應當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

8.9認證機構有責任和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各類無效的認證證書和標志被繼續使用。

對於無法收回的證書和標志,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布注銷或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聲明證書及標志作廢。

9.信息報告

9.1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的信息,現場檢查計劃應在現場檢查5日前錄入信息系統。

9.2認證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相關組織的名單及暫停、撤銷原因等,通過國家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獲證組織所在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9.3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認證監管部門通報。

9.4認證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有機認證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產品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

10.認證收費

認證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收取認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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