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區為什麼要登記住戶信息
社區要登記住戶信息的原因如下:
1、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地掌握流動人員的變化情況;
2、全面掌握社區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的底數,准確、及時地反映社區流動人口信息變動情況,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全面的提高;
3、部分地區需要辦理《居住證》,方便管理。
辦理居住證的手續: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周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
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貳』 社區為什麼要登記住戶信息
主要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核查 房屋 信息是否存在差錯;
2、核對社區是否存在有人但沒有 上戶口 ,或者沒人但戶口還在的情況;
3、採集社區流入、流出人口信息情況;
4、維護社區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 房產糾紛 ,也有據可查;